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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在特首參選人即將「出閘」的關鍵時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早前接受《紫荊》雜誌訪問時,表明了中央對特首候選人要求的4個標準: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擁護。一國兩制下的香港行政長官選舉,屬於地方選舉,中央基於憲法和《基本法》要義,立規矩、明標準,乃職責所在,無可爭辯。那麼,現在值得關注的問題是:究竟誰符合特首候選人的4個標準?
能夠堅守一國兩制底線原則的人
在評價剛剛過去的2016年時,許多市民用了一個「亂」字來概括。去年大年初一以旺角暴亂開頭,歲末年終以立法會宣誓港獨之亂結尾。「亂」貫穿全年,為回歸近20年來之最。
經人大釋法,香港法院判決港獨人士梁頌恆游蕙禎依法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香港亂局表面看年終暫時平息,但這並不意味着亂源已經根除,在今後適當的「氣候條件」下,不排除又出現更亂事件。因此,香港市民應該釐清香港的亂源在哪裏。筆者認為,關鍵在於對基本法的知識不到位、理解有偏差、落實走樣變形。
基本法確定了一國兩制的原則,但一些人對一國兩制的理解,還停留在「除了國防和外交,中央不管香港的事」、「井水不犯河水」的層面。這是中英兩國當初談判時提出來的,方向是對的,還是比較籠統、比較粗略的表述。基本法頒布之前,有這樣的認識是可以理解的;如今,基本法已經頒布了20多年,認識還停留在這個層面,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的。香港和國家是什麼關係?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是什麼關係?中央擁有哪些權力、授予香港哪些權力、有哪些權力沒有授予香港?基本法裏都有規定。在一國兩制的政治體制下,特首既是特區政府之首,也是特區之首,是「雙首長」,負有「雙責任」。特首要受到特區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制約,也要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制約。基本法對此有清晰、詳盡的表述。
由此觀之,特首必須堅守一國兩制底線原則,這是愛國愛港的體現、是基本法的要求、是就任的必要條件,而非可有可無。特首參選人無論來自公務員隊伍還是商界法律界,無論屬於建制派還是泛民,無論其有沒有管治經驗,觀察過往的表現,如果其在一國兩制問題上態度含糊、立場不明,甚至出爾反爾、兩面三刀,都不可能有機會「出閘」的。
能夠上傳下達善於溝通協調的人
此次行政長官選舉,中央首次將「中央信任」作為4個標準之一,並闡述了含義:一是能全面準確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見;二是能用符合法律、香港情况的方法向市民解釋中央政策、落實中央決策。
對「一國」原則持抵制態度的人,對「中央信任」的標準定會自然地反感,不假思索認為這是中央插手香港事務。其實這個邏輯是講不通的。香港的行政長官選舉,不是一個國家選總統,而是中國的地方選舉。鑑於「兩制」之別,中央並不插手具體的選舉過程,但立規矩、定標準,是中央的職責所在,也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再分析「中央信任」的兩層含義,並沒有超出鄧小平先生當年所說的「愛國者治港」的範疇,而是對特首的工作方法做出了具體規定。
「中央信任」的兩層含義,直接指向了特首候選人必須具有能夠上傳下達、善於溝通協調的素質。平心而論,這也是對從政者的基本要求。「政者,正也」,就是要有弘揚正氣的信念,還要有弘揚正氣的辦法,決不能對邪氣聽之任之、決不能對民意熟視無睹、決不能對施政難題束手無策。作為特區之首,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享有超然於三權之上的地位。那麼在重大原則、關鍵問題、非常時期須有堅強意志和決斷力,不能遇到困難就向中央伸手、遇到矛盾就請中央處理。更不能阻塞言路,既要把香港的真實情况準確全面報告中央,也應將中央的政策向市民解釋、落實到位。行政長官已歷4屆3任,這也是從過往的實踐中汲取經驗教訓提出的新要求。實踐出真知,這一條彌足珍貴。
能夠解民生難題紓市民怨氣的人
貧富差距拉大、房價畸高、年輕人就業創業機會少、向上流動困難、扶貧安老問題突出、經濟增長乏力等等,特別是在香港這樣高度發達的城市,竟然還有數千人居住在2平方米的「籠屋」裏,簡直不可思議,令「東方之珠」蒙羞!香港長期積累的矛盾,在這幾年集中爆發,市民怨氣最大的並非民主,而是民生。某些人將「民生」置換成「民主」議題,策動了港獨事件,這是對香港的誤導,有百害而無一利。
面對這種情况,新一屆特首必須是一個破解難題的高手。中央提出的4個標準明確了「有管治能力」、「港人擁護」兩條,正是基於這樣的現實。什麼人符合這個標準?首先,應該有服務香港的信念。觀察近兩年的香港政局,有些人擅長喊政治口號、策劃轟動事件,但看不出在服務香港方面有何作為,既提不出方案,也看不到行動,不是為了香港好,而是為了「香港亂」。這樣的人心懷什麼信念?須警惕之!其次,應該有一定從政經驗。一個有從政經驗的人,至少從過往的業績可以看出其管治能力的高低,而一個沒有從政經驗的人,人們將無法判斷。再次,民意調查也是一個觀察窗口:客觀、公正的民調,能夠反映主流民意,從中可以看出誰最符合特首候選人的標準,因此應該重視多年來積累的民調,選賢任能。
作者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能夠堅守一國兩制底線原則的人
在評價剛剛過去的2016年時,許多市民用了一個「亂」字來概括。去年大年初一以旺角暴亂開頭,歲末年終以立法會宣誓港獨之亂結尾。「亂」貫穿全年,為回歸近20年來之最。
經人大釋法,香港法院判決港獨人士梁頌恆游蕙禎依法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香港亂局表面看年終暫時平息,但這並不意味着亂源已經根除,在今後適當的「氣候條件」下,不排除又出現更亂事件。因此,香港市民應該釐清香港的亂源在哪裏。筆者認為,關鍵在於對基本法的知識不到位、理解有偏差、落實走樣變形。
基本法確定了一國兩制的原則,但一些人對一國兩制的理解,還停留在「除了國防和外交,中央不管香港的事」、「井水不犯河水」的層面。這是中英兩國當初談判時提出來的,方向是對的,還是比較籠統、比較粗略的表述。基本法頒布之前,有這樣的認識是可以理解的;如今,基本法已經頒布了20多年,認識還停留在這個層面,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的。香港和國家是什麼關係?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是什麼關係?中央擁有哪些權力、授予香港哪些權力、有哪些權力沒有授予香港?基本法裏都有規定。在一國兩制的政治體制下,特首既是特區政府之首,也是特區之首,是「雙首長」,負有「雙責任」。特首要受到特區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制約,也要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制約。基本法對此有清晰、詳盡的表述。
由此觀之,特首必須堅守一國兩制底線原則,這是愛國愛港的體現、是基本法的要求、是就任的必要條件,而非可有可無。特首參選人無論來自公務員隊伍還是商界法律界,無論屬於建制派還是泛民,無論其有沒有管治經驗,觀察過往的表現,如果其在一國兩制問題上態度含糊、立場不明,甚至出爾反爾、兩面三刀,都不可能有機會「出閘」的。
能夠上傳下達善於溝通協調的人
此次行政長官選舉,中央首次將「中央信任」作為4個標準之一,並闡述了含義:一是能全面準確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見;二是能用符合法律、香港情况的方法向市民解釋中央政策、落實中央決策。
對「一國」原則持抵制態度的人,對「中央信任」的標準定會自然地反感,不假思索認為這是中央插手香港事務。其實這個邏輯是講不通的。香港的行政長官選舉,不是一個國家選總統,而是中國的地方選舉。鑑於「兩制」之別,中央並不插手具體的選舉過程,但立規矩、定標準,是中央的職責所在,也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再分析「中央信任」的兩層含義,並沒有超出鄧小平先生當年所說的「愛國者治港」的範疇,而是對特首的工作方法做出了具體規定。
「中央信任」的兩層含義,直接指向了特首候選人必須具有能夠上傳下達、善於溝通協調的素質。平心而論,這也是對從政者的基本要求。「政者,正也」,就是要有弘揚正氣的信念,還要有弘揚正氣的辦法,決不能對邪氣聽之任之、決不能對民意熟視無睹、決不能對施政難題束手無策。作為特區之首,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享有超然於三權之上的地位。那麼在重大原則、關鍵問題、非常時期須有堅強意志和決斷力,不能遇到困難就向中央伸手、遇到矛盾就請中央處理。更不能阻塞言路,既要把香港的真實情况準確全面報告中央,也應將中央的政策向市民解釋、落實到位。行政長官已歷4屆3任,這也是從過往的實踐中汲取經驗教訓提出的新要求。實踐出真知,這一條彌足珍貴。
能夠解民生難題紓市民怨氣的人
貧富差距拉大、房價畸高、年輕人就業創業機會少、向上流動困難、扶貧安老問題突出、經濟增長乏力等等,特別是在香港這樣高度發達的城市,竟然還有數千人居住在2平方米的「籠屋」裏,簡直不可思議,令「東方之珠」蒙羞!香港長期積累的矛盾,在這幾年集中爆發,市民怨氣最大的並非民主,而是民生。某些人將「民生」置換成「民主」議題,策動了港獨事件,這是對香港的誤導,有百害而無一利。
面對這種情况,新一屆特首必須是一個破解難題的高手。中央提出的4個標準明確了「有管治能力」、「港人擁護」兩條,正是基於這樣的現實。什麼人符合這個標準?首先,應該有服務香港的信念。觀察近兩年的香港政局,有些人擅長喊政治口號、策劃轟動事件,但看不出在服務香港方面有何作為,既提不出方案,也看不到行動,不是為了香港好,而是為了「香港亂」。這樣的人心懷什麼信念?須警惕之!其次,應該有一定從政經驗。一個有從政經驗的人,至少從過往的業績可以看出其管治能力的高低,而一個沒有從政經驗的人,人們將無法判斷。再次,民意調查也是一個觀察窗口:客觀、公正的民調,能夠反映主流民意,從中可以看出誰最符合特首候選人的標準,因此應該重視多年來積累的民調,選賢任能。
作者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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