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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推銀行獨董新指引 關注人選獨立性委任年期 傳統華資銀行受影響長青網文章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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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2月15日 06:35
2016年12月1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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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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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為加強銀行的企業管治水平,金管局昨日向銀行發出指引,要求銀行在1年內實施新的獨董要求。當局要求銀行在委任獨董時,考慮他是否與其他董事有「交叉董事」的安排,或與該行的其他董事或高管有直屬家庭關係。分析認為當局關注到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尤其針對部分傳統華資銀行,若新例切實執行,有助提高銀行企業管治的公信力。


明報記者 廖毅然

金管局稱,2008年的金融風暴顯露了環球金融機構企業管治水平不足,銀行的董事會並未能充分了解到他們面臨的風險。因此當局在去年7月成立小組,研究強化銀行獨立董事的管治角色及功能,並在今年初就有關問題向業界進行諮詢。金管局在昨日公布一系列守則,要求銀行在1年內執行。


特別提「交叉董事」 應避利益衝突

守則列明,在委任獨董時,銀行亦根據以下各項因素去評估該人選的獨立性,包括他是否持有該銀行超過1%股權、是否在同一董事會內已任職超過9年、在3年內是否曾經擔任該銀行的董事或高級管理層、他與其直屬家庭成員是否與該銀行有重要業務往來,或直接與銀行的董事或高管有家庭關係等等。此外,守則特別提到「交叉董事」的安排,認為銀行要審視獨董人選是否與該行其他董事存在此關係,或在其他公司是否構成重大關連,因為這可能造成利益衝突。


城市大學商學院客座教授陳鳳翔表示,全球監管機構都嚴謹規管獨董問題,歐美及內地相關法規或守則比香港更嚴格,香港銀行多是國際或中資銀行,但亦有小量本地銀行,現時制度要跟上國際準則,相信金管局會給予業界一定的彈性及適應期。


金管局:未符要求 不等於失獨董資格

金管局表示,若1年後獨董未能符合以上所有要求,不等於會失去獨董的資格,但強調銀行的董事會需要對此作出評估,以及設立有效措施處理潛在的利益衝突,而提名委員會亦應審慎考慮委任有關獨董的合適性。


守則亦列明,銀行董事會需設立獨立運作的審核委員會、風險委員會,包括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在內等4個委員會,必須由獨董擔任主席。守則對於獨董的出席率亦有着墨,認為獨董如未能親身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應透過電話或視像會議的形式參與,最低限度亦要就討論的議題呈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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