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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利益衝突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研資局怎能掉以輕心?長青網文章

2016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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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2月06日 06:35
2016年12月0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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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研究資助局撥款項目涉及的利益衝突問題,實際上比審計署發現的嚴重得多。


從3類研究計劃的3000多個項目中,審計署揭發了有6個資助項目的首席研究員,正是研資局的4名成員。不過,研資局資助計劃種類繁多,審計署難免鞭長莫及。例如主題研究計劃,每項研究撥款以數千萬元計,卻不在該署今次審理之列。


研資局資料顯示,在2014/15至2015/16兩個年度,該局撥巨款資助9項主題研究計劃,該局起碼有兩名成員參與其中兩項計劃,包括香港科技大學講座教授穆樂思和香港大學首席副校長譚廣亨,後者更是其中一項目的統籌人。兩項計劃合共撥款9500萬元。


審計署應再接再厲 擴大調查範圍

究竟兩名教授在研資局決議該兩個項目前,有否申報利益並且避席?還是跟他們曾經各申請兩項優配研究計劃(GRF)那樣,如報道所言,沒有申報利益衝突更參與決定撥款呢?每項主題研究計劃的資助金額龐大,規模比一個優配計劃的撥款大一二百倍,而且每年獲批資助項目不多(2014/15年只有4個項目總共約2億元資助)。研資局成員還可以說不知項目詳情只見撥款數字便作決定嗎?兩人若都參與撥款會議,又會否影響其他成員的決定?


研資局成員不避嫌疑參與決定自己的申請,是貨真價實的利益衝突,不是一句他們沒有參加評審小組工作便可抹去申報的責任。審計署既然認真對待研資局成員利益衝突的問題,理應再接再厲,把調查範圍擴及眾多大規模研究資助計劃,查明有多少個是由研資局成員任項目統籌或參與研究,又有多少次他們有份參與撥款決定。


另一個仍待查明的地方,是研資局屬下委員會及小組成員涉及利益衝突的程度。審計署點出了研資局的常規申報制度形同虛設,有些委員沒有按規定每年申報,一些年份並無保留部分成員的利益申報紀錄,而過期才申報者更多不勝數。以2015/16年度為例,只有15%小組成員準時申報,過期者平均遲了53天。因此審計署估計,秘書處人員可能在不知情下,把審批計劃文件送交了有利益衝突的成員手上。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解釋,該會秘書處確保會做好第二層的利益申報,即「按個別情况,如成員認為有需要申報,則應申報利益」,避免他們審批跟自己有「重大利益衝突」的申請。但正如審計署報告指出,在曾召開會議的21個委員會和小組之中,有15個全無會議紀錄。小組成員有否在會議中參與審批所屬機構以至自己的研究計劃,完全是資訊黑洞,真不知道教資會憑什麼如此肯定,並無牴觸利益衝突的事例。


良好管治需杜絕利益衝突 沒偏離空間

自己審批自己及相關機構的研究計劃固然是利益衝突;該局成員若有渠道獲取涉及自己申請的有關資料,亦會影響到審批工作的公平公正。教資會必須澄清,研資局成員在一年兩次大會期間,有沒有途徑取得個別研究計劃的審批資料;若有的話,是否有紀錄證明,成員都從未在會前取閱個別項目的資料;有的話,他們可有看過自己及相關機構研究計劃,以至同一學科或申請類別其他項目的評審報告;又有的話,他們在大會中說過什麼,研資局應該公布以示公正,而他們在大會前可有做過不恰當的事情,亦宜跟進調查。


相反,如果委員什麼個別項目內容及審評報告都沒看過,單憑秘書處提供的項目總數及資助總額便決定撥款,成員是否盡了應盡的責任當然是個問題;同時,他們若不着眼於個別項目的優劣利弊中作出取捨,決策只是行禮如儀,看來並不符合由研資局成員作出撥款決定的程序要求。果如是,又是否可能受到法律挑戰,顯然是更大的問題。


其實良好管治需要杜絕利益衝突是現代社會的常識,沒有偏離的空間。審計署在審核報告更嚴正指出,評審成員不申報利益衝突,或未經許可便評論與其利益相關的申請建議,或會被「批評為偏袒、濫權甚或受到貪污的指控」。


研資局的反應輕描淡寫,表明已於2015/16學年開始改正做法,在3類研究計劃的審批過程中,局內成員若有申請研究資助,需要在該會議論及相關學科研究計劃時離席,不能聽取該學科主席匯報,更不能參與討論。不過,該局並不承認過去做法有誤,今次改變只為改變社會觀感,以免大家不了解該局的運作而產生利益衝突的誤會。也因此,過往只要成員沒有參加評審項目便可以了,根本毋須申報利益,但這亦即是變相承認,兩名成員確曾不作申報便一而再丶再而三地參與自己項目的撥款決定。


沒申報利益衝突 等於以身試法

研資局的回應看不到問題的嚴重性,也因此不難解釋,何以會出現審計報告羅列的種種錯失,並把改善措施只限於規模較小的3類研究計劃的審批,卻抵賴大型研究計劃撥款涉及的利益衝突問題。他們看來從沒想過,沒有申報利益衝突,等於以身試法,可能觸犯普通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按照本港法庭判案,一名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故意不作為或作出不當行為而沒有合理辯解,而有關不當行為屬於嚴重的話,便犯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根據法庭判辭,律政司兩名檢控人員在一篇文章總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被控告的行為「是否包含濫用他獲委以並須為大眾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力、職責或責任」。根據往例,他們認為被告不一定受僱於政府,也不一定受薪,只要公職人員濫用酌情權,偏袒「有事務往來的人或機構,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均可被判此罪,例如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便因為沒有申報25萬元捐款,被政府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仍在審理當中(註1)。


防利益衝突有何困難? 法律規範俱在

以這些法律準則去衡量上述兩名研資局成員的做法,難免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之嫌。當然,律政人員仍需調查有關人士是否故意不申報利益衝突,也要了解他們有否合理解釋,但他們涉及的行為確實是為公共利益而行使的權力,而失當行為是否嚴重,若從法律要求的三方面判斷,即研資局成員這項公職及其責任、他們所服務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都可算嚴重,律政司應該立案調查。


其實防止利益衝突有何困難?法律與規範俱在,更有先例可援,奉守法治即可,而研資局中人多是大學高層,理該深明利益衝突必須避免(註2)。例如研資局前主席丶浸大校長錢大康在這方面經驗豐富,他當港大首席副校長時都會親自上陣,為新入職的學者專題講解利益衝突問題,而他的繼任人譚廣亨也樂於此道。既然法律和知識都具備,利益申報問題卻長期如此嚴重,除了由於研資局欠缺有效問責和監管制度,還可以有其他更好的解釋嗎?


註1:黃惠沖、陳韻婷,〈酒舊還醇——為普通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增添動力〉,《香港刑事檢控2013》頁68至75

註2:有關規範及管理措施,可參考ADB/OECD, "Managing Conflict of Interest:Frameworks, Tools, and Instruments for Preventing, Detecting and Managing Conflict of Interest", 2008

作者是學術自由學者聯盟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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