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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糸﹕民主的背叛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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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26日 06:35
2016年11月2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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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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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明報》11月19日載鄭立的文章〈議員的資格 只來自選民授權〉,較明晰地闡述鄭對民主的理解。文中許些地方很能表現鄭對民主的篤信:「(選票)的『神聖』在於它的無上」、「只要當選,那就是一個在那時候有資格當議員的人」、「資格是源自巿民授權……他個人的道德如何,沒有任何關係」、「不論我們有多大的道德理由(否定議員的資格),在行為上我們就是背叛了民主」。


當談及資格,一般而言是一系列條件,或是法定要求。個體成為公民,再成為候選人,再當選成為議員,須符合若干條件,得票只是其一。任何一環有差池,可能影響資格。法例上有褫奪議員資格的條文,不論議員得票多少。但鄭的說法近於理念,不太談實際政治操作和法律要求;鄭更強調的是選民給予當選者的授託(mandate),說的不似是現時社會爭論中的「議員就任資格」(the qualification for assuming the office)。按法律,候選人當選(being elected)並不完全等於就任資格。鄭以「授託」取代一系列的就任條件,並自視「授託」為唯一的條件,提法是有問題的。


民主並非唯一考慮

世上很難有一種價值,永遠必然地凌駕所有其他價值。將「民主」理解成多數人不受限制的權力、視「選票」為「無上」,觀點激進,而且偏狹,忽略了制衡的重要。西方政治素有權力分立、憲政、法治的傳統,其用意之一為防止民主過度膨脹,以免恃眾凌寡。民主若脫離法律而獨大,反而會危及民主本身。


民主從字根說是「人民當權」,「主權在民」是民主的核心。從諸多角度來看,直接民主都比間接民主更接近「主權在民」的原意,然則代議制度就是對民主的背叛?既然主權在民,何需假手於代表議事?最簡潔的應答:因為民主並非我們的唯一考慮。


鄭說:「(當選者)不是源自他為大部分人所接受,他只需要為支持他的人所接受,只代表支持他的人。」老舊的教科書這樣說:代議士該作出獨立的判斷,而不是將選民的意見原封不動帶到議會。前者是representative,後者是僅僅的delegate。議會並不為召集一群不同界別利益敵對的代表互相對峙;議員一旦進身議會,就成了「全民代表」,只謀求一種利益——社會的整體利益,此說近於盧梭學說中的「公意」。教科書的說法太天真,盧梭也太落伍,但不難想像,如果議員只代表界別的利益寸步不讓,只不過將對峙由社會轉到議會,紛爭無法得到解決。今日我們的議會分崩離析各自為政,「群策群力」談不上,連準時開會都不能保證,議會已不是決策立法的地方。


民主應視作目的抑或手段?

筆者不反對民主,恐怕也不是民主主義者。什麼是民主主義者?相信是以實踐民主為目標的信徒。可曾想過:民主變成了我們的目標?抑或我們希望透過民主去達至某些特定目標?哈耶克在《自由憲章》說:「甚至最教條的民主主義者也很難說,民主的每一步擴大都是好事。無論贊成民主的理由多麼有力,民主本身不是一種終極或絕對的價值……民主可能是實現某些目的的最好方法,但不是目的本身。」如果說「人類為追求幸福而活」,此說應該爭議不大;民主爭到了,是否就代表幸福?民主應視作目的,抑或手段?


作者是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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