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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編輯先生:
貴報於11月22日(星期二)刊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先生撰寫題為「用特權法查UGL事件的必要性」一文,內容與事實不符,本人必須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文章聲稱廉政公署(廉署)前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女士被撤銷署任,是與她負責調查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涉嫌收取澳洲企業UGL 5000萬元而沒有申報的事件有關,這是一個極為嚴重但卻沒有實質證據的指控。本人已多次公開嚴正指出,李女士的署任和撤銷署任安排,一切依從政府的現行規例和程序,是一件單純的人事管理事件。事實上,早前多位立法會議員探訪廉署,並就有關事件遞交函件,我已在9月23日覆函作出回應,並向全體立法會議員具體交代事件的情况及細節,現在我將信件內容再扼要複述,以澄清林議員的誤導。
李寶蘭的署任不帶可獲晉升含意
李女士的署任由前任執行處首長黃世照先生在2015年7月約滿離任開始。當時我認為執行處並未有適合的人員可即時晉升或「署任以待晉升」該職位;所以安排李女士以「方便行政」的方式署任該職位,以全面觀察她在處理該職位的能力和工作表現。「署理職位以待晉升」及「署理職位以方便行政」是政府現行規例下的兩種署任形式。一名人員,如果被評定在工作能力和表現上差不多能完全符合相關晉升職位的所有要求,但還需要在少數個別的範疇和關鍵才能上再加以考驗,才會被委任「署理職位以待晉升」。在署任期滿後,如表現良好,將獲實任晉升。假使一個人員的工作能力和表現稍遜而被評定還未適合「署理職位以待晉升」,該人員可被委任署理有關職位「以方便行政」,以配合部門的運作需要或給予該人員較長時間和機會在該職位接受磨練和測試。「署理職位以待晉升」與「署理職位以方便行政」有明顯的區別,那就是後者並沒有署任期完結後可獲晉升的含意,這點是十分明確的。
在李女士於2015年7月署理執行處首長一職生效之前,我已向她說明這個委任的安排是屬於「方便行政」的性質。再者根據《廉政公署常規》及《公務員事務規例》,如署任是「以待晉升」,有關人員會接獲書面通知,否則署任安排只為「方便行政」而作出。李女士的署任是一個不帶可獲晉升含意,以「方便行政」的安排,這是沒有半點含糊的。
執行處首長除要擁有調查貪污罪行的專業才能外,還必須具備政府相若首長級人員的關鍵才能。李女士在出任該署理職位時,我已詳細表明對她在署任期間的工作表現和能力的期望。在李女士署任期間,我幾乎每星期一次,甚至有時3至4次會見她,以了解執行處的工作進展,並討論各項管理事宜。至2016年7月,即李女士署理執行處首長職位接近一年,我撰寫李女士的評核報告,結論是她未能通過測試。我於7月4日會見李女士,向她說明我對她的工作表現和能力的觀察和撤銷她署任的決定,並安排她返回原來的崗位,重掌執行處處長(私營機構)一職。她翌日口頭向我提出提前解約,我對她作出挽留,請她再作考慮,兩天後她正式書面向我提交解約要求。最終我的挽留無效,李女士在7月18日解除合約。
終止署任不涉任何廉署調查的案件
我作出終止李寶蘭女士署任的決定,純粹基於人事管理上的考慮,完全不牽涉任何廉署調查的案件,亦不是因為受到任何壓力。事實上,廉署調查貪污投訴,一向高度專業、不偏不倚,以及無畏無懼地依法辦事。所有貪污調查必須根據既定程序向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成員除4位當然委員外,還包括13位來自不同界別、不同專業及不同背景的社會人士,他們共同監察執行處的調查工作。在這樣嚴密的監察制度下,廉署的調查工作不可能受到個別人士的干預。
李寶蘭的任免不需行政長官批准
此外,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8(1)條,廉政專員可委任行政長官認為所需要的廉署人員(包括執行處首長),而1994年的《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只要求廉政專員在委任首長級第三級人員前須得行政長官批准。李寶蘭女士的署任及後來的撤銷署任,並不屬於實質委任,是在本人權力範圍內,本人只是事前口頭知會行政長官,不需要他的批准,又何來需要他的「默許」呢?對於林議員不斷在媒體作出誤導性的言論,打擊廉署的公信力及香港的國際聲譽,本人感到十分遺憾。
公開未查完個案 或損執法機構調查
至於林議員提到的UGL事件,按照廉署一貫政策,不會就個別事件作出評論。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任何人士均不得披露任何案件調查的細節。因此,廉署不應,亦不會承認或否認是否正在調查任何個案,亦不會公開評論個別案件,一方面是避免妨礙廉署調查工作的進行,讓被調查人士有機會銷毀證據;另一方面亦是為了保障受調查者的聲譽,避免若貪污投訴是出於惡意中傷,因而對被投訴人引起不公。林議員在立法會發言時提過,廉署正徹查涉及行政長官的UGL事件,就此廉署一貫不會承認或者否認,亦不會評論。但在不涉及任何個別案件的原則下來說,若任何調查仍未完結,議員在立法會公開調查相關個案,則有可能損害執法機構的調查。因此,議員在立法會調查個別案件前,必須小心考慮,以保障執法機構調查的完整性。林議員曾任職廉署調查員,理應對有關法例精神及情况充分了解。
最後,本人必須強調,廉署一向秉持無畏無懼、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以及依法辦事的原則履行法定職責,不受任何人士干預。為免讀者混淆及繼續被誤導,煩請貴報盡快刊出此函 ,以正視聽。
廉政專員白韞六
2016年11月23日
(編按:文中小題及重點黑體為編者所加)
貴報於11月22日(星期二)刊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先生撰寫題為「用特權法查UGL事件的必要性」一文,內容與事實不符,本人必須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文章聲稱廉政公署(廉署)前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女士被撤銷署任,是與她負責調查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涉嫌收取澳洲企業UGL 5000萬元而沒有申報的事件有關,這是一個極為嚴重但卻沒有實質證據的指控。本人已多次公開嚴正指出,李女士的署任和撤銷署任安排,一切依從政府的現行規例和程序,是一件單純的人事管理事件。事實上,早前多位立法會議員探訪廉署,並就有關事件遞交函件,我已在9月23日覆函作出回應,並向全體立法會議員具體交代事件的情况及細節,現在我將信件內容再扼要複述,以澄清林議員的誤導。
李寶蘭的署任不帶可獲晉升含意
李女士的署任由前任執行處首長黃世照先生在2015年7月約滿離任開始。當時我認為執行處並未有適合的人員可即時晉升或「署任以待晉升」該職位;所以安排李女士以「方便行政」的方式署任該職位,以全面觀察她在處理該職位的能力和工作表現。「署理職位以待晉升」及「署理職位以方便行政」是政府現行規例下的兩種署任形式。一名人員,如果被評定在工作能力和表現上差不多能完全符合相關晉升職位的所有要求,但還需要在少數個別的範疇和關鍵才能上再加以考驗,才會被委任「署理職位以待晉升」。在署任期滿後,如表現良好,將獲實任晉升。假使一個人員的工作能力和表現稍遜而被評定還未適合「署理職位以待晉升」,該人員可被委任署理有關職位「以方便行政」,以配合部門的運作需要或給予該人員較長時間和機會在該職位接受磨練和測試。「署理職位以待晉升」與「署理職位以方便行政」有明顯的區別,那就是後者並沒有署任期完結後可獲晉升的含意,這點是十分明確的。
在李女士於2015年7月署理執行處首長一職生效之前,我已向她說明這個委任的安排是屬於「方便行政」的性質。再者根據《廉政公署常規》及《公務員事務規例》,如署任是「以待晉升」,有關人員會接獲書面通知,否則署任安排只為「方便行政」而作出。李女士的署任是一個不帶可獲晉升含意,以「方便行政」的安排,這是沒有半點含糊的。
執行處首長除要擁有調查貪污罪行的專業才能外,還必須具備政府相若首長級人員的關鍵才能。李女士在出任該署理職位時,我已詳細表明對她在署任期間的工作表現和能力的期望。在李女士署任期間,我幾乎每星期一次,甚至有時3至4次會見她,以了解執行處的工作進展,並討論各項管理事宜。至2016年7月,即李女士署理執行處首長職位接近一年,我撰寫李女士的評核報告,結論是她未能通過測試。我於7月4日會見李女士,向她說明我對她的工作表現和能力的觀察和撤銷她署任的決定,並安排她返回原來的崗位,重掌執行處處長(私營機構)一職。她翌日口頭向我提出提前解約,我對她作出挽留,請她再作考慮,兩天後她正式書面向我提交解約要求。最終我的挽留無效,李女士在7月18日解除合約。
終止署任不涉任何廉署調查的案件
我作出終止李寶蘭女士署任的決定,純粹基於人事管理上的考慮,完全不牽涉任何廉署調查的案件,亦不是因為受到任何壓力。事實上,廉署調查貪污投訴,一向高度專業、不偏不倚,以及無畏無懼地依法辦事。所有貪污調查必須根據既定程序向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成員除4位當然委員外,還包括13位來自不同界別、不同專業及不同背景的社會人士,他們共同監察執行處的調查工作。在這樣嚴密的監察制度下,廉署的調查工作不可能受到個別人士的干預。
李寶蘭的任免不需行政長官批准
此外,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8(1)條,廉政專員可委任行政長官認為所需要的廉署人員(包括執行處首長),而1994年的《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只要求廉政專員在委任首長級第三級人員前須得行政長官批准。李寶蘭女士的署任及後來的撤銷署任,並不屬於實質委任,是在本人權力範圍內,本人只是事前口頭知會行政長官,不需要他的批准,又何來需要他的「默許」呢?對於林議員不斷在媒體作出誤導性的言論,打擊廉署的公信力及香港的國際聲譽,本人感到十分遺憾。
公開未查完個案 或損執法機構調查
至於林議員提到的UGL事件,按照廉署一貫政策,不會就個別事件作出評論。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任何人士均不得披露任何案件調查的細節。因此,廉署不應,亦不會承認或否認是否正在調查任何個案,亦不會公開評論個別案件,一方面是避免妨礙廉署調查工作的進行,讓被調查人士有機會銷毀證據;另一方面亦是為了保障受調查者的聲譽,避免若貪污投訴是出於惡意中傷,因而對被投訴人引起不公。林議員在立法會發言時提過,廉署正徹查涉及行政長官的UGL事件,就此廉署一貫不會承認或者否認,亦不會評論。但在不涉及任何個別案件的原則下來說,若任何調查仍未完結,議員在立法會公開調查相關個案,則有可能損害執法機構的調查。因此,議員在立法會調查個別案件前,必須小心考慮,以保障執法機構調查的完整性。林議員曾任職廉署調查員,理應對有關法例精神及情况充分了解。
最後,本人必須強調,廉署一向秉持無畏無懼、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以及依法辦事的原則履行法定職責,不受任何人士干預。為免讀者混淆及繼續被誤導,煩請貴報盡快刊出此函 ,以正視聽。
廉政專員白韞六
2016年11月23日
(編按:文中小題及重點黑體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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