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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股遭斬倉 回購過多卻無財力全購 長港敦信前主席 禁買港股兩年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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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23日 06:35
2016年11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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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被連環入稟追討款項的長港敦信(2229)前主席鄭敦木,昨日被證監會公開譴責,指其並沒有遵守《收購守則》下的強制全面要約責任,並遭證監會施加冷淡對待令,兩年內禁其買賣本港股票。


明報記者 徐寶文

證監會昨日披露,長港敦信大股東鄭敦木,於2015年2月擔任公司主席期間,在得悉其所抵押的股份遭到出售,令自己在長港敦信的股權由56.25%減少至46.18%後,先後兩次在場內及場外購入長港敦信股份,令股權由46.18%,增加3.98%至50.16%。


持股增多於2% 無履行要約責任

根據《收購守則》26.1(d)條規定,除非獲豁免,否則若一致行動人士增持了股份,令其持股量較過去12個月之最低持股量多了2個百分點時,則須履行強制全面要約責任。雖然鄭敦木及後於同年3月,獲證監會的執行人員提醒須立即履行相關責任,不過長港敦信在當月20日發出的公告中,披露了鄭敦木表示並無足夠財政資源履行責任。


最終鄭敦木昨日被證監會公開譴責,指其違反了《收購守則》,並被施加了冷淡對待令,即任何證券行或銀行,以及其員工,如未獲證監會執行人員的同意,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持牌代表或相關身分為鄭敦木行事。


停牌逾10月 鄭敦木遭追討逾億元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表示,上市公司董事必須盡一切能力遵守《收購守則》,並於有需要時尋求專業意見;鄭敦木的行為未能符合應有的標準,並漠視了《收購守則》其中一條最重要的條文,故應受到嚴厲的紀律處分。


長港敦信自今年1月20日起停牌至今,時任主席的鄭敦木,先後遭到多名人士或機構,包括長港敦信主要股東馮建國、財務公司富爸爸等入稟追討款項,涉及金額近億元。


另外鄭敦木於今年3月辭任董事會主席兼執行董事,其後更於7月份被長港敦信董事會撤除其所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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