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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非禮親女罪成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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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23日 06:35
2016年11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運輸工人涉在親生女兒6歲至14歲期間,多次在家中趁與女兒獨處,要求女兒脫去內褲,拍打和撫摸其臀部,又向女兒露出陽具要她觀看。運輸工昨被裁定3項非禮和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還押候懲。


脫妨礙司法公正罪

43歲被告另涉嫌以自殺威脅女兒,要求女兒向警方謊稱自己誣衊父親,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出,現年43歲的被告於2008年首次非禮事主,被告趁妻子入院產子,要求當時年僅6歲的女兒脫去褲子和內褲伏在牀上,拍打女兒的臀部5至6下,又撫摸和抓其臀部。控方指事主事前沒有做錯事,被告當時並非對事主體罰。事主指出,被告在她12歲和14歲時,再度在家中拍打和撫摸其臀部。


事主又指被告在她約8歲時,趁母親不在家脫去褲子和內褲,向她露出陽具,手握陽具要她觀看。至她13歲時,被告再度趁在家與她獨處,透過短褲前開孔向她露出陽具,手握陽具在她面前揮動,使她感到惡心,不知應如何反應。


說法前後矛盾 官批被告不誠實

法官李運騰裁決時指出,被告對於何時得知被指控非禮女兒一事上,說法前後矛盾,認為他在這重要的事情上如此反覆,並非記憶模糊,而是不誠實。李官認為事主並沒有誣衊父親的動機,在庭上觀察其言談舉止後,認為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非禮等5罪罪成。


至於被告面對的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李官認為雖然被告在電話中提到「死」,但不能排除事主錯誤理解被告意思的可能,對於被告是否「以死相迫」,證據不夠清晰,裁定被告脫罪。法官下令索取事主及其母的創傷報告,以及被告的心理報告,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9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4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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