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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人大釋法遏阻基本法「中期危機」(上)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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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21日 06:35
2016年11月2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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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人大釋法,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香港社會及國際層面對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穩定性及未來走向的猜測和擔憂。反對派,尤其是香港法律界,以「破壞法治論」負面評價此次人大釋法,認為是提前干預香港司法程序、阻撓香港法官獨立審判。國際媒體則對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的前景持黯淡預期,變相支持香港反對派及港獨勢力。對中央而言,一國兩制之「一國」前提及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是基本法秩序存在的基礎,是香港繁榮穩定的憲制保障,是此次人大釋法的正當出發點。


反對派與國際層面則將香港法治與國家憲制秩序割裂看待,將港獨運動視為第四波民主化與居民自決權的正當訴求,從而抱持一種同情、理解和支持的立場。撇開他們刻意對抗中國的政治意圖之外,還有着政治哲學上的某種後現代特徵,即推崇司法至上,嚮往「去政治化」、「去國家化」的自由秩序。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對此憂心忡忡,但香港司法有着輕判甚至縱容香港社會運動人士的裁判取向,香港法院的外籍法官及本地法官很難發展出一種適當的國家法理學以修正長期遵奉的普通法傳統與人權法理學。


正是在港獨議員挑戰極大而香港司法抑制無力無心的條件下,中央權衡利弊而果斷釋法,指引香港司法與社會準確理解基本法及共同承擔反港獨責任。人大釋法的法律爭議與政治博弈並存,涉及中西文明衝突、國際政治鬥爭、主權與自治權邊界以及一國兩制的實踐危機,意義重大。


從「協商治港」向「依法治港」轉變

與反對派及國際層面的「泛自由化」政治哲學相比,中央所秉持的是一種剛柔並濟的主權哲學:在剛性的一面,以捍衛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作為首要出發點,以現實的反港獨議題為突破口,全力維護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國家法實質;在柔性的一面,則以既往的協商政治傳統和非正式多渠道安排對港實施懷柔政治,充分尊重香港基於一國兩制的高度自治權,這一治港傳統至今尚未作出根本性調整。


從回歸19年來看,中央治港存在着因應香港社運升級與港獨蔓延而進行的從「協商治港」向「依法治港」的轉變,更多從國家利益出發,以基本法手段積極治理香港的分離主義痼疾。此次香港立法會改選中,港獨人士踴躍參選及在就職宣誓中侮辱挑釁基本法與國家主權,是引發人大釋法的主因。如同因應佔中威脅而出台規範普選的8.31決定一樣,此次釋法是為了防範港獨而規制宣誓。


放寬觀察視角,我們看到8.31決定與人大釋法有着共同的國家治理邏輯,即面對一國兩制與基本法實施中出現的包括佔中、港獨在內的「中期危機」而及時出台符合基本法原意與現實管治需求的憲制性措施,以中央的主權權威彌補香港本地管治的不足與缺陷,搗實基本法秩序的憲制基礎。


基本法是一種實驗性憲制

香港基本法是一種實驗性憲制,50年是一個根據中國人政治經驗與智慧而設定的實驗周期。這種實驗的合理性依據在於:一、中英談判的1980年代,中央的主權實力與現代治理能力尚不匹配,無法即時勝任直接治理香港的政治責任;二、香港回歸及基本法秩序是國際談判和央港協商的結果,必然帶有妥協性;三、香港對於國家現代化與治理轉型有着重要的窗口意義。


但是,英國的帝國撤退套路與香港作為「大逃港式」移民社會共同支持了一種對抗中國的政治意識形態與政黨政治生態,助推了一種糅合殖民史觀和本土史觀的民主運動甚至港獨分離運動。1997年回歸以來,這種來自國際層面和香港社會的結構性矛盾就不斷發酵,對中央治港構成日益嚴重的挑戰,也預示着基本法之中期危機的來臨。


危機爆發臨界點:普選能否如期實現

所謂基本法的中期危機,是指在基本法實施一段時間之後,香港反對派內部出現分裂分化、傳統的民主回歸派失勢,激進的青年本土派興起,以違法甚至暴力手段開展社運並滲透香港本地管治,造成以挑戰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方式追求自決獨立,由此帶來一系列的本地管治危機和央港政治衝突。


這種中期危機的爆發有一個臨界點,即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是否能夠如期實現。由於基本法政制設計上過分偏離主權國家原理,香港高度自治權超出了一般的聯邦制單位或地方自治單位的權能極限,這就導致中央治港在基本法上缺乏制度抓手,也由此造成「雙普選」對中央治港主權的實質性挑戰。中央並非不支持香港普選,而是從國家憲制秩序大局出發來理解和規範普選,主張普選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兼顧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特別是在23條未完成立法、國民教育未能推行的前提下直接進行毫無限制的普選,將可能造成香港「完全自治」的政治局面,危及一國兩制的平衡及國家在港基本利益。但香港反對派無法正面理解一國兩制的平衡原理及香港最低限度的憲制義務,而一味追求無節制的自由和民主,從而最終導致香港政改失敗、港獨異軍突起。


作者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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