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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儀:梁游案裁決 突顯釋法沒必要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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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17日 06:35
2016年11月1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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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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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高院就全城關注的宣誓案作出裁決,指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和游蕙禎在上月立法會會議上,把China讀成Geen-na等行為,顯示他們不願按《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故裁定梁、游二人已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政府在這場宣誓戰中,算是先勝一仗。


看高院法官區慶祥的判辭,他幾乎全面接納政府的陳辭,同意梁、游在10月大會上宣誓的表現,顯示他們無意忠實地遵守基本法與相關本地法例的宣誓責任,亦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及「一國」的重要性,而梁、游在整個審訊中並沒就政府的質疑作出反駁,故認同二人已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故取消兩人資格。


對於外界關注釋法對此案的影響,區官強調今次判決無關釋法,強調有沒有釋法「法庭得出的結論都一樣」,而在裁決中,區官並沒有引用剛公布的釋法原則,他亦沒有判斷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的解釋,是否已超出基本法第158條人大常委運用釋法權的權限。區官的判決可見本港法律界普遍指本地法律程序可解決宣誓爭議的意見正確,釋法並無必要,也說穿了這是中央所買的政治保險,及展示「一國」可凌駕本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的無上權威而已。


由於梁、游已表明會就此案提出上訴,在上訴未完成前,政府是否應急於就兩人議席進行補選是應該質疑的,因為《立法會條例》第19條訂明,「在換屆選舉中,所有地方選區須選出總共35名議員」,若梁、游一旦在上訴中翻案,那在補選中的當選人是否即時失去議員身分?否則直選議員豈不有37人?此既不符合立法會條例,亦不符合人大常委2004年釋法中,指功能組別與地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半比例維持不變的解釋。


作者是資深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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