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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高等法院昨天就梁頌恆與游蕙禎立法會宣誓案頒下判辭。特首與律政司長被判勝訴,梁與游被裁定已拒絕或忽略作出議員就職誓言,立法會主席不能再為他倆監誓。他倆的議席從10月12日(即他倆第一次嘗試宣誓那天)起已被褫奪,議席亦已懸空。
我對法院判決的初步看法如下(我暫不評論一些在判辭內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較仔細的分析):
法院判辭 似帶矛盾
一、法院說明,就算沒有人大常委在11月7日聲稱就與宣誓有關的《基本法》釋法,其結論都會是一樣。這再一次展示今次釋法是完全不需要的。
二、不過,就着今次人大常委釋法,法院的判辭就帶來一點疑似矛盾。判辭一方面說有關釋法對法院有約束力,更說每當其內容提起基本法第104條都是包括釋法內容;但另一方面,判辭又說因為法院不需要靠釋法內容作出決定,所以不會分析有關釋法有否超越解釋基本法層面。究竟法院是已全面接受有關釋法,或是還有一手保留?
三、更教人迷惘的是,法院在說不分析有關釋法是否超越解釋基本法,但同時又說或者有理據可以說基本法第158條內何謂「解釋基本法」這個問題最終是由人大常委決定,因為最終釋法權是在人大常委手上。就此:
.根據基本法條文與香港法院過往案例,基本法所有條文的最終解釋權的確是在人大常委手中。理論上,這的確能包括解釋何謂「解釋基本法」。然而,法院這個說法使人擔憂的地方並不是其法律上的對或錯,而是赤裸裸地提醒香港人,如果人大常委要把其解釋權藐視法治地說得闊到超越「解釋基本法」,我們都可能是無可奈何。
.但就算是如此,人大常委一日還未就何謂「解釋基本法」釋法,香港法院仍然是有權根據其普通法原則解釋基本法,包括何謂「解釋基本法」!判辭只提人大常委的終極權但不提香港法院還有的解釋權,無意間製造了一個香港法院被矮化的觀感。
.既然有以上的憂慮與觀感,又既然法院已不需要引用釋法去裁決,法院理應就何謂「解釋基本法」的問題完全不發表意見,而不是說一些但又不說一些吧。
四、判辭看來是具體地以梁、游的行為作分析,看來對其他就其宣誓合法性受質疑的議員指標不大。不過,或許值得一提的是,判辭在衡量何謂「莊重」宣誓時,焦點好像是放在有關法例中就誓辭字眼與形式上的要求,並不是以普羅大眾覺得宣誓者表現是否「正經」為標準。
為特首權力開不明朗先例
五、法院接受了特首可以按基本法第48條有關他執行基本法條文的責任,就他覺得有違反基本法的情况提出司法覆核。這為特首權力開了一個很不明朗的先例。基本法並不止牽涉一些政制運作的條文,很多牽涉公權、生活、商業、人權的事務都能在基本法內找到。基本法第48條是否真的賦予特首無限權力去提出內容包含基本法的訴訟?這有待未來案例去釐定。
六、同樣地,判辭說特首有權入稟法院去挑戰立法會主席就宣誓有關的決定。這是否亦意味着議員如果就立法會主席對其宣誓作出的決定不滿意,這議員亦能要求法院推翻立法會主席的決定?
七、判辭以基本法第104條的宣誓要求不止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而亦適用於政府要員與法官等為由來解釋為何法院有權處理宣誓問題。這結論與以上第五點結合後,或許會惹人擔憂:如果特首可以像在這案件那樣企圖「踢走」立法會議員,他同樣地可以這樣企圖「踢走」法官。譬如說,如果特首用此權力去企圖褫奪曾在判決中維護港獨人士權利的法官又會怎樣?就算最終法院判特首敗訴,特首如果這樣向法官「開刀」,難道法官們可以不擔心?
八、法院的分析好像只顧特首的公權,而忽略了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議會透過選舉產生等權利。判辭更忽略了香港法院過往多次說解釋基本法與本地法例時要把對任何市民權利的限制狹窄地演繹,反而把基本法第104條與本地法例對當選人士參與議會事務的限制廣闊地演繹。不過,這亦可能是因為各方的法律代表沒有具體提出這些看法。
最後,我希望那些以往每當不同意法院裁決就謾罵法官的市民能以以上分析為例,領悟如何較溫和地就法院判決提出疑問。
(作者按:以上是筆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他所屬律師行)
作者是法政匯思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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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法院判決的初步看法如下(我暫不評論一些在判辭內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較仔細的分析):
法院判辭 似帶矛盾
一、法院說明,就算沒有人大常委在11月7日聲稱就與宣誓有關的《基本法》釋法,其結論都會是一樣。這再一次展示今次釋法是完全不需要的。
二、不過,就着今次人大常委釋法,法院的判辭就帶來一點疑似矛盾。判辭一方面說有關釋法對法院有約束力,更說每當其內容提起基本法第104條都是包括釋法內容;但另一方面,判辭又說因為法院不需要靠釋法內容作出決定,所以不會分析有關釋法有否超越解釋基本法層面。究竟法院是已全面接受有關釋法,或是還有一手保留?
三、更教人迷惘的是,法院在說不分析有關釋法是否超越解釋基本法,但同時又說或者有理據可以說基本法第158條內何謂「解釋基本法」這個問題最終是由人大常委決定,因為最終釋法權是在人大常委手上。就此:
.根據基本法條文與香港法院過往案例,基本法所有條文的最終解釋權的確是在人大常委手中。理論上,這的確能包括解釋何謂「解釋基本法」。然而,法院這個說法使人擔憂的地方並不是其法律上的對或錯,而是赤裸裸地提醒香港人,如果人大常委要把其解釋權藐視法治地說得闊到超越「解釋基本法」,我們都可能是無可奈何。
.但就算是如此,人大常委一日還未就何謂「解釋基本法」釋法,香港法院仍然是有權根據其普通法原則解釋基本法,包括何謂「解釋基本法」!判辭只提人大常委的終極權但不提香港法院還有的解釋權,無意間製造了一個香港法院被矮化的觀感。
.既然有以上的憂慮與觀感,又既然法院已不需要引用釋法去裁決,法院理應就何謂「解釋基本法」的問題完全不發表意見,而不是說一些但又不說一些吧。
四、判辭看來是具體地以梁、游的行為作分析,看來對其他就其宣誓合法性受質疑的議員指標不大。不過,或許值得一提的是,判辭在衡量何謂「莊重」宣誓時,焦點好像是放在有關法例中就誓辭字眼與形式上的要求,並不是以普羅大眾覺得宣誓者表現是否「正經」為標準。
為特首權力開不明朗先例
五、法院接受了特首可以按基本法第48條有關他執行基本法條文的責任,就他覺得有違反基本法的情况提出司法覆核。這為特首權力開了一個很不明朗的先例。基本法並不止牽涉一些政制運作的條文,很多牽涉公權、生活、商業、人權的事務都能在基本法內找到。基本法第48條是否真的賦予特首無限權力去提出內容包含基本法的訴訟?這有待未來案例去釐定。
六、同樣地,判辭說特首有權入稟法院去挑戰立法會主席就宣誓有關的決定。這是否亦意味着議員如果就立法會主席對其宣誓作出的決定不滿意,這議員亦能要求法院推翻立法會主席的決定?
七、判辭以基本法第104條的宣誓要求不止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而亦適用於政府要員與法官等為由來解釋為何法院有權處理宣誓問題。這結論與以上第五點結合後,或許會惹人擔憂:如果特首可以像在這案件那樣企圖「踢走」立法會議員,他同樣地可以這樣企圖「踢走」法官。譬如說,如果特首用此權力去企圖褫奪曾在判決中維護港獨人士權利的法官又會怎樣?就算最終法院判特首敗訴,特首如果這樣向法官「開刀」,難道法官們可以不擔心?
八、法院的分析好像只顧特首的公權,而忽略了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議會透過選舉產生等權利。判辭更忽略了香港法院過往多次說解釋基本法與本地法例時要把對任何市民權利的限制狹窄地演繹,反而把基本法第104條與本地法例對當選人士參與議會事務的限制廣闊地演繹。不過,這亦可能是因為各方的法律代表沒有具體提出這些看法。
最後,我希望那些以往每當不同意法院裁決就謾罵法官的市民能以以上分析為例,領悟如何較溫和地就法院判決提出疑問。
(作者按:以上是筆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他所屬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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