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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因為梁頌恆與游蕙禎兩名當選立法會議員在就職宣誓時宣揚港獨、侮辱中國人及侮辱中國,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於特首梁振英申請司法覆核他們兩人宣誓無效的官司尚未有裁決時主動就《基本法》第104條關乎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與立法會議員及法院法官與司法人員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條文主動釋法。雖然審理司法覆核梁游兩人宣誓無效的法官在判令梁游敗訴時說明釋法與否不影響他的判決,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決定招來一些人的強烈反對。
新憲政秩序的產生
反對釋法的部分人認為人大常委會無權主動釋法,他們認為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違反基本法第158條第2及第3款人大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及釋法須由終審法院提起的條文,損害了香港的司法獨立;亦有反對者認為雖然人大有權主動釋法,但不應該在有涉及基本法條文案件審訊期間進行,和釋法的範圍已超越了純粹就第104條作解釋的範圍,等同向正在審理案件的法庭發出指令。
這一次釋法引起的爭論,又是另一次持不同政治取向的人對兩制不同詮釋的爭論。但恐怕參與爭論的人都忘記了在香港回歸中國時,曾經有一種獲廣泛接受的說法,那就是隨着香港主權由英國回歸到中國,一種新的憲政秩序(new constitutional order)亦隨之產生。新的憲政秩序的產生源於香港從一個資本主義民主政體的宗主國回歸到一個共產主義一黨專政的宗主國,由一個奉行普通法沒有成文憲法法律體系的宗主國回歸到一個行大陸法並為香港制定成文小憲法基本法的宗主國。新憲政秩序的出現是為了保持香港現行社會、經濟及法律制度,同時也要適應宗主國的改變而在香港實行有別中國其他地區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實際需要。
在這新憲政秩序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源於中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區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權力均源於基本法,亦受基本法所規範。這新憲政秩序體現的改變是香港從原來一個實行普通法的英國殖民地,改變為實行大陸法的中國主權下按基本法規定繼續實行普通法的特別行政區。
普通法的特徵是法院對任何成文法律法規具最終及唯一的解釋權。但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是法律是政府對國家進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工具。這也就是在西方的法律學者眼中中國的法律制度並非西方社會所認知的法治(rule of law)制度,而是一個龐大的國家行政管理體系(state administration system)。因此,中國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有關涉及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及判決,對執行這些法律法規的行政部門並沒有約束力。立法機關和獲立法機關授權的行政部門為詮釋有關法律法規發出的執行細則或指令才對執行部門具約束力。
這種法律概念的根本差異和對法律解釋權的差異,從香港主權回歸中國開始,已存在於新憲政秩序中。只是回歸最初幾年,真的是平穩過渡,並沒有出現一些人認為「一國」之下沒有可能實行「兩制」而必然出現亂局的預言。「馬照跑、舞照跳」一切不變的狀况掩蓋了兩種不同制度的根本差異和矛盾。也因如此,隨着一國兩制悄然存在的新憲政秩序,很快便被人遺忘。
除了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而在基本法確立繼續保留普通法及確立本地法院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外,在新憲政秩序下,最大的改變是在基本法中,宗主國的立法機關即人大常委會保留了解釋基本法的權力。
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保留了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但同時為了「兩制」與「高度自治」而在第2款通過人大常委會授權確立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按普通法的原則對本地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款的解釋。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容許香港法院解釋自治範圍外的其他基本法條款,並確立香港終審法院就案件中處理中央和特區關係條款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的程序。
激烈反對釋法者似有強烈戀殖情懷
應該注意的是人大常委會並沒有因為通過基本法第158條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或詳列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程序的條文,而放棄了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的權力。事實上,在1999年的一宗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前任終審法院李國能首席大法官便清楚裁定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賦予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制約的權力」(FACV10&11/1999判辭第57段)。
因此說「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是違反基本法規定」是站不住腳的。提這種說法的人反映了這種說法的人主觀上不願意接受隨香港回歸中國而產生的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並行,而且立法解釋具凌駕性的新憲政秩序。
激烈反對釋法者似乎都有一種強烈的戀殖情懷,故意忘記隨着香港回歸中國而存在有別於純普通法法制的新憲政秩序,思想怠懶地懷緬法庭對任何法律條文具最終及唯一的解釋權的殖民地時代,視任何非法院釋法為侵犯法治與破壞司法獨立;不肯接受在新憲政秩序下,普通法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並不是最終及唯一、不肯接受新憲政秩序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制約的權力」。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說香港法庭可以不依人大釋法判決,便是這種拒絕接受新憲政秩序、誤導公眾、抗拒人大釋法權、堅持法庭享有最終及唯一解釋權的戀殖思維的延續。
剛獲任命為天主教助理主教的楊鳴章先生雖然認同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力,但質疑人大是否要「有權用盡」。楊鳴章先生的批評涉及了管治方式。無疑,在回歸前10多年是殖民地政府因屬一個外來政權缺乏正當性(legitimacy),為了懷柔而實施的「輕手管治」(light-handed government),那10多年便是戀殖者今天仍然懷緬的殖民地香港的黃金歲月。
從政者須反躬自問而非排擠抗拒
回歸後的10多年,北京不單是「輕手」,而且幾乎是「放手不管」。但結果是19年過去了,在中央政府眼中,一國兩制已「走了樣」,社會上瀰漫着一片只顧「兩制」而排擠「一國」的歪風。北京主動釋法正是中央政府以行使「不受制約的權力」來對付這股明目張膽否定中國對香港不可爭議主權的勢力,制止這股勢力入侵香港的立法機關、意圖在立法機關散播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言行。對於中央政府這次的「有權用盡」,香港從政者特別是仍然理性的泛民政客,必須反躬自問,而非盲目排擠抗拒,正本清源,認真了解中央政府於此時重新強調及行使其應該是備而不用的權力的原因,針對處理,平心靜氣地積極參與,把釋法的負面影響盡量減低,才是香港之福。
作者是執業律師
新憲政秩序的產生
反對釋法的部分人認為人大常委會無權主動釋法,他們認為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違反基本法第158條第2及第3款人大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及釋法須由終審法院提起的條文,損害了香港的司法獨立;亦有反對者認為雖然人大有權主動釋法,但不應該在有涉及基本法條文案件審訊期間進行,和釋法的範圍已超越了純粹就第104條作解釋的範圍,等同向正在審理案件的法庭發出指令。
這一次釋法引起的爭論,又是另一次持不同政治取向的人對兩制不同詮釋的爭論。但恐怕參與爭論的人都忘記了在香港回歸中國時,曾經有一種獲廣泛接受的說法,那就是隨着香港主權由英國回歸到中國,一種新的憲政秩序(new constitutional order)亦隨之產生。新的憲政秩序的產生源於香港從一個資本主義民主政體的宗主國回歸到一個共產主義一黨專政的宗主國,由一個奉行普通法沒有成文憲法法律體系的宗主國回歸到一個行大陸法並為香港制定成文小憲法基本法的宗主國。新憲政秩序的出現是為了保持香港現行社會、經濟及法律制度,同時也要適應宗主國的改變而在香港實行有別中國其他地區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實際需要。
在這新憲政秩序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源於中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區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權力均源於基本法,亦受基本法所規範。這新憲政秩序體現的改變是香港從原來一個實行普通法的英國殖民地,改變為實行大陸法的中國主權下按基本法規定繼續實行普通法的特別行政區。
普通法的特徵是法院對任何成文法律法規具最終及唯一的解釋權。但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是法律是政府對國家進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工具。這也就是在西方的法律學者眼中中國的法律制度並非西方社會所認知的法治(rule of law)制度,而是一個龐大的國家行政管理體系(state administration system)。因此,中國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有關涉及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及判決,對執行這些法律法規的行政部門並沒有約束力。立法機關和獲立法機關授權的行政部門為詮釋有關法律法規發出的執行細則或指令才對執行部門具約束力。
這種法律概念的根本差異和對法律解釋權的差異,從香港主權回歸中國開始,已存在於新憲政秩序中。只是回歸最初幾年,真的是平穩過渡,並沒有出現一些人認為「一國」之下沒有可能實行「兩制」而必然出現亂局的預言。「馬照跑、舞照跳」一切不變的狀况掩蓋了兩種不同制度的根本差異和矛盾。也因如此,隨着一國兩制悄然存在的新憲政秩序,很快便被人遺忘。
除了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而在基本法確立繼續保留普通法及確立本地法院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外,在新憲政秩序下,最大的改變是在基本法中,宗主國的立法機關即人大常委會保留了解釋基本法的權力。
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保留了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但同時為了「兩制」與「高度自治」而在第2款通過人大常委會授權確立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按普通法的原則對本地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款的解釋。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容許香港法院解釋自治範圍外的其他基本法條款,並確立香港終審法院就案件中處理中央和特區關係條款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的程序。
激烈反對釋法者似有強烈戀殖情懷
應該注意的是人大常委會並沒有因為通過基本法第158條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或詳列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程序的條文,而放棄了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的權力。事實上,在1999年的一宗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前任終審法院李國能首席大法官便清楚裁定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賦予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制約的權力」(FACV10&11/1999判辭第57段)。
因此說「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是違反基本法規定」是站不住腳的。提這種說法的人反映了這種說法的人主觀上不願意接受隨香港回歸中國而產生的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並行,而且立法解釋具凌駕性的新憲政秩序。
激烈反對釋法者似乎都有一種強烈的戀殖情懷,故意忘記隨着香港回歸中國而存在有別於純普通法法制的新憲政秩序,思想怠懶地懷緬法庭對任何法律條文具最終及唯一的解釋權的殖民地時代,視任何非法院釋法為侵犯法治與破壞司法獨立;不肯接受在新憲政秩序下,普通法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並不是最終及唯一、不肯接受新憲政秩序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制約的權力」。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說香港法庭可以不依人大釋法判決,便是這種拒絕接受新憲政秩序、誤導公眾、抗拒人大釋法權、堅持法庭享有最終及唯一解釋權的戀殖思維的延續。
剛獲任命為天主教助理主教的楊鳴章先生雖然認同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力,但質疑人大是否要「有權用盡」。楊鳴章先生的批評涉及了管治方式。無疑,在回歸前10多年是殖民地政府因屬一個外來政權缺乏正當性(legitimacy),為了懷柔而實施的「輕手管治」(light-handed government),那10多年便是戀殖者今天仍然懷緬的殖民地香港的黃金歲月。
從政者須反躬自問而非排擠抗拒
回歸後的10多年,北京不單是「輕手」,而且幾乎是「放手不管」。但結果是19年過去了,在中央政府眼中,一國兩制已「走了樣」,社會上瀰漫着一片只顧「兩制」而排擠「一國」的歪風。北京主動釋法正是中央政府以行使「不受制約的權力」來對付這股明目張膽否定中國對香港不可爭議主權的勢力,制止這股勢力入侵香港的立法機關、意圖在立法機關散播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言行。對於中央政府這次的「有權用盡」,香港從政者特別是仍然理性的泛民政客,必須反躬自問,而非盲目排擠抗拒,正本清源,認真了解中央政府於此時重新強調及行使其應該是備而不用的權力的原因,針對處理,平心靜氣地積極參與,把釋法的負面影響盡量減低,才是香港之福。
作者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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