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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人大釋法後,建制摩拳擦掌,似乎隨時可把不合自己心意的非建制派議員踢出局。
形勢是危急的,但真的會發生嗎?
司法機關如果審理宣誓的司法覆核案件,便要參考人大釋法。但關鍵是,釋法正文根本沒有寫清楚何謂「真誠、莊重、完整」,香港法庭其實和釋法前一樣,都有一個理解法例的空間。
「護法」們說的「服飾」、「歪音」都只是個人意見,不能成為約束法庭判案的條件。
譬如劉小麗,法庭有權認為,她讀的字詞間距雖遠,但仍算是「莊重」和「真誠」範圍。
至於游蕙禎、梁頌恆,如果法庭認為,議員宣誓時,對宣誓的要求是基於釋法前的標準,甚至也是基於釋法前,上屆立法會主席容許黃毓民兩次宣誓的規矩而定,所以他們當時的宣誓行為,未必適合由之後的釋法規定去約束。
在事件發生後才更改相關法例的做法,對當事人不公平。
相同原則,釋法後,違規議員不容許第二次宣誓,那麼梁君彥當日裁決容許游梁再次宣誓,是否也違反了《基本法》?
可見司法覆核,建制陣營不能說穩操勝券。
行政機關又能否取消議員資格?律政司長袁國強已經事先表明「不會」,聲稱只有司法程序才能作判斷,就不知他上司梁振英是否也會遵守君子約定。
最後一個關卡便是立法會。謝偉俊提出,要引用基本法第79條中,「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况無力履行職務」,以「其他情况」去演繹「違反人大釋法」,從而繞過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才能取消違反宣誓議員的資格規定。
「其他情况」從上文下理看,應該和議員的身體狀况有關,如何和基本法扯上關係?有可能要再來第六次釋法了。由此可見,立法會並非隨心所欲剝奪議員資格。所以說,人大釋法,不代表非建制議員便要「人頭落地」,香港畢竟還是一個有規章制度的社會。
形勢是危急的,但真的會發生嗎?
司法機關如果審理宣誓的司法覆核案件,便要參考人大釋法。但關鍵是,釋法正文根本沒有寫清楚何謂「真誠、莊重、完整」,香港法庭其實和釋法前一樣,都有一個理解法例的空間。
「護法」們說的「服飾」、「歪音」都只是個人意見,不能成為約束法庭判案的條件。
譬如劉小麗,法庭有權認為,她讀的字詞間距雖遠,但仍算是「莊重」和「真誠」範圍。
至於游蕙禎、梁頌恆,如果法庭認為,議員宣誓時,對宣誓的要求是基於釋法前的標準,甚至也是基於釋法前,上屆立法會主席容許黃毓民兩次宣誓的規矩而定,所以他們當時的宣誓行為,未必適合由之後的釋法規定去約束。
在事件發生後才更改相關法例的做法,對當事人不公平。
相同原則,釋法後,違規議員不容許第二次宣誓,那麼梁君彥當日裁決容許游梁再次宣誓,是否也違反了《基本法》?
可見司法覆核,建制陣營不能說穩操勝券。
行政機關又能否取消議員資格?律政司長袁國強已經事先表明「不會」,聲稱只有司法程序才能作判斷,就不知他上司梁振英是否也會遵守君子約定。
最後一個關卡便是立法會。謝偉俊提出,要引用基本法第79條中,「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况無力履行職務」,以「其他情况」去演繹「違反人大釋法」,從而繞過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才能取消違反宣誓議員的資格規定。
「其他情况」從上文下理看,應該和議員的身體狀况有關,如何和基本法扯上關係?有可能要再來第六次釋法了。由此可見,立法會並非隨心所欲剝奪議員資格。所以說,人大釋法,不代表非建制議員便要「人頭落地」,香港畢竟還是一個有規章制度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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