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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興訟案各方補充陳辭 游:人大越權 政府:須按釋法內容裁決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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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11日 06:35
2016年11月1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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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特首梁振英與律政司早前提出訴訟,要求法庭聲明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應被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人大常委會其後在法庭尚未裁決前便主動釋法,法官遂要求與訟各方就釋法對案件的影響提交補充陳辭。據了解,游蕙禎一方批評人大常委會以解釋《基本法》作偽裝,實際是越權解釋本港的《宣誓及聲明條例》,指若人大常委會的做法不符合基本法,香港法院有權凌駕。


梁君彥方:人大有權解釋

據悉,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一方於補充陳辭指出,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由於人大常委會已解釋基本法104條,而且梁游二人並未重新宣誓,故令針對梁君彥的司法覆核流於學術討論;若法庭最終頒令梁游二人議席已懸空,並取消他們議員資格,希望法庭澄清何時生效。梁一方又重申無論釋法與否,梁君彥由始至終都無必要被捲入司法覆核官司。


特首及律政司一方指出,無論釋法與否,梁君彥早前容許梁游再次宣誓的決定乃屬錯誤,法庭亦有權干預梁君彥的決定,而且釋法不會影響梁游拒絕依法宣誓的後果。此外,法庭必須按照釋法內容裁決,而釋法內容本身已包含特首及律政司一方的陳辭說法。


游蕙禎和梁頌恆雙方均指出,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內容其實確立了他們的觀點,即只有作為監誓人的立法會秘書長或立法會主席,才有權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裁定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法庭無權介入。事實上,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於立法會會議上,只表示自己沒權為梁游監誓,但從沒裁定二人「拒絕或忽略」宣誓。後來梁君彥當選主席,亦有意不去裁定二人「拒絕或忽略」宣誓,反而給他們再次宣誓的機會。此外,梁游雙方均指人大釋法其實是修改基本法,卻沒有遵從基本法159條所規定的程序,故應視作無效,亦不具追溯力。


游蕙禎一方又引述案例,指宣誓問題應交由立法會主席而非法庭裁決,法庭不應向立法會主席提供法律意見。對於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就釋法草案所作的說明,游指它對本港法庭沒法律效力。梁頌恆一方則指出,人大釋法不影響香港法院一貫對立法機關的不干預政策。此外,梁指若法官有需要,可就人大釋法問題再次開庭聽取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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