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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本次釋法由中央主導,不是來自香港特區政府的請求,可見宣誓風波帶來的問題非常嚴重,引起中央認為有需要釋法。
部分人士認為,釋法是中央干預香港法治,破壞「一國兩制」,這絕對是與事實不符的指控。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依據中國憲法第67條享有法律解釋權,包括對港澳兩部基本法擁有解釋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在釋法權力的有關規定是互相呼應。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是合憲合法。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主動釋法,不限於由特首請求和終審法院請求,「中央繞過特區政府和終審法院」也是不符事實的說法。
任何引致釋法,往往是基於一個事件引起,而各方對相關法律文句有差異甚大的理解。本次對第104條進行解釋,我認同的確有需要解釋第104條,才能解答宣誓風波所帶來的法律問題和法律後果。我認為第104條的確存在灰色地帶,有不清晰的地方。第一,依法宣誓問題,就職宣誓中「依法宣誓」是指依據哪一部或者哪些法律?我們通常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進行宣誓儀式,那麼該條例在基本法第104條中處於什麼角色?還有沒有其他法律依據?第二,執行宣誓問題,應當如何執行宣誓?是否由立法會秘書處執行和由秘書長認定有效?基本法僅對宣誓有所要求,並沒有對宣誓程序有任何規定。第三,宣誓後果問題,第104條要求指定公職人員宣誓才能夠上任,如果被委任人、當選人拒絕宣誓或者尚未完成宣誓程序,是否表示不能上任?這些問題正是當前宣誓風波中急需解答的。
釋法能帶來更合立法原意的判決
明白到有部分香港司法人士感到不安,認為釋法會破壞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但我認為不應該視釋法為洪水猛獸、破壞一國兩制,或者歪曲為一種人治。釋法就是法學中的「法律解釋」;釋法不是中國獨有,外國亦有,通常出現在成文法,是條文所用字句的意義會在一定程度上含糊和不確定,各人有不同的理解,而且爭議導致僵局存在,施政或司法卻步難行。相當多的國家在憲法中明文規定釋法制度,立法或司法機關必須決定條文的準確含義,釋法還能夠為司法案件帶來更合乎立法原意的判決。放眼現實,3個星期以來,香港立法會仍未正常進行會議、宣誓風波帶來多個疑問尚未解答,而第104條的確有灰色地帶,若不釋法,僵局未知何時了?
現在有相當一批青年人對政府施政不滿,試圖走「議會路徑」將不滿聲音、有建設性的意見帶入議會,這個想法理性而實在,我是贊同的。但是,如果想進入議會謀求港獨,這點在基本法中講得很清楚,是絕對不允許的。港人治港,是指以愛國愛港為主體的香港人管治香港,第104條正是體現這種說法;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是發自內心的誓言。現實中,青年新政兩人在誓辭中加入不雅和侮辱自己民族的字句,讓人能夠辨別出他們不會真心再次宣誓。而今次釋法,很大程度上將「依法宣誓」的原則和執行程序具體化,甚至有可能追究對與宣誓相悖的行為,即是不允許發假誓。我相信本次釋法能夠打擊港獨人士進入議會建制的計劃。
釋法不會造成「愈壓愈反」
我認為本次釋法是不會造成香港年輕人「愈壓愈反」。我需要進一步說明,帶有港獨思維的青年人只是極少數。從今年立法會選舉可看到,無論建制派還是傳統民主派政黨,都成功獲得相當多的青年選票,可見港獨並非青年人主流的想法。而「愈壓愈反」根本不存在,釋法不是一種「打壓」,基本法第104條的確有釋法的需要,問題是客觀存在的。
不但不會「愈壓愈反」,本次釋法還獲得香港市民的期盼和支持。本次是中央主動釋法,一方面是對「依法宣誓」具體化、完善法制,既然條文有不清晰的地方,全國人大解釋細節,有助港人認識條文,是很正常合理的事;另一方面,是對青政兩人直接衝擊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民族尊嚴的言論而回應,兩人竟然在嚴肅的議會、嚴肅的宣誓程序中讀出自編的誓辭,此非幽默行為,而是公然牴觸基本法,與宣誓目的相悖,引起香港人乃至全球華人憤怒。如果不及時杜絕這類人士的行為,香港議會亂局必然會進一步惡化。
作者是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部分人士認為,釋法是中央干預香港法治,破壞「一國兩制」,這絕對是與事實不符的指控。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依據中國憲法第67條享有法律解釋權,包括對港澳兩部基本法擁有解釋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在釋法權力的有關規定是互相呼應。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是合憲合法。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主動釋法,不限於由特首請求和終審法院請求,「中央繞過特區政府和終審法院」也是不符事實的說法。
任何引致釋法,往往是基於一個事件引起,而各方對相關法律文句有差異甚大的理解。本次對第104條進行解釋,我認同的確有需要解釋第104條,才能解答宣誓風波所帶來的法律問題和法律後果。我認為第104條的確存在灰色地帶,有不清晰的地方。第一,依法宣誓問題,就職宣誓中「依法宣誓」是指依據哪一部或者哪些法律?我們通常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進行宣誓儀式,那麼該條例在基本法第104條中處於什麼角色?還有沒有其他法律依據?第二,執行宣誓問題,應當如何執行宣誓?是否由立法會秘書處執行和由秘書長認定有效?基本法僅對宣誓有所要求,並沒有對宣誓程序有任何規定。第三,宣誓後果問題,第104條要求指定公職人員宣誓才能夠上任,如果被委任人、當選人拒絕宣誓或者尚未完成宣誓程序,是否表示不能上任?這些問題正是當前宣誓風波中急需解答的。
釋法能帶來更合立法原意的判決
明白到有部分香港司法人士感到不安,認為釋法會破壞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但我認為不應該視釋法為洪水猛獸、破壞一國兩制,或者歪曲為一種人治。釋法就是法學中的「法律解釋」;釋法不是中國獨有,外國亦有,通常出現在成文法,是條文所用字句的意義會在一定程度上含糊和不確定,各人有不同的理解,而且爭議導致僵局存在,施政或司法卻步難行。相當多的國家在憲法中明文規定釋法制度,立法或司法機關必須決定條文的準確含義,釋法還能夠為司法案件帶來更合乎立法原意的判決。放眼現實,3個星期以來,香港立法會仍未正常進行會議、宣誓風波帶來多個疑問尚未解答,而第104條的確有灰色地帶,若不釋法,僵局未知何時了?
現在有相當一批青年人對政府施政不滿,試圖走「議會路徑」將不滿聲音、有建設性的意見帶入議會,這個想法理性而實在,我是贊同的。但是,如果想進入議會謀求港獨,這點在基本法中講得很清楚,是絕對不允許的。港人治港,是指以愛國愛港為主體的香港人管治香港,第104條正是體現這種說法;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是發自內心的誓言。現實中,青年新政兩人在誓辭中加入不雅和侮辱自己民族的字句,讓人能夠辨別出他們不會真心再次宣誓。而今次釋法,很大程度上將「依法宣誓」的原則和執行程序具體化,甚至有可能追究對與宣誓相悖的行為,即是不允許發假誓。我相信本次釋法能夠打擊港獨人士進入議會建制的計劃。
釋法不會造成「愈壓愈反」
我認為本次釋法是不會造成香港年輕人「愈壓愈反」。我需要進一步說明,帶有港獨思維的青年人只是極少數。從今年立法會選舉可看到,無論建制派還是傳統民主派政黨,都成功獲得相當多的青年選票,可見港獨並非青年人主流的想法。而「愈壓愈反」根本不存在,釋法不是一種「打壓」,基本法第104條的確有釋法的需要,問題是客觀存在的。
不但不會「愈壓愈反」,本次釋法還獲得香港市民的期盼和支持。本次是中央主動釋法,一方面是對「依法宣誓」具體化、完善法制,既然條文有不清晰的地方,全國人大解釋細節,有助港人認識條文,是很正常合理的事;另一方面,是對青政兩人直接衝擊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民族尊嚴的言論而回應,兩人竟然在嚴肅的議會、嚴肅的宣誓程序中讀出自編的誓辭,此非幽默行為,而是公然牴觸基本法,與宣誓目的相悖,引起香港人乃至全球華人憤怒。如果不及時杜絕這類人士的行為,香港議會亂局必然會進一步惡化。
作者是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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