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顧敏康:人大釋法是香港法治的核心內容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09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09日 06:35
2016年11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文章】近日有關立法會的宣誓風波已經引發各個層面的正面反應,說明大家對港獨言行充滿了戒備之心,對捍衛「一國」安全的底線十分堅決。


拒絕或疏忽宣誓 後果嚴重

關於立法會宣誓風波的文章已經很多,本文只想概括自己的觀點。《基本法》第104條規定了當選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也是堅守「一國」安全底線的具體表現。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了「拒絕或忽略」作出有關宣誓的嚴重後果:第一,如果該人已經就任,則必須離任;第二,如果該人尚未就任,則必須被取消就任資格。換句話說,當選本身只是獲得就任的「入場券」;若要正式就任,則必須過「依法宣誓」這道安全門,否則就要被取消就任資格。就立法會的宣誓風波而言,有關議員對不依法宣誓的後果是明知的,卻故意不依法宣誓,還使用侮辱國家、國人的詞彙及展示與誓辭明顯不符的標語,明顯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有關宣誓。因此,依照法律必須被取消議員資格,不能再行使議員的職責,是必然的後果。


一次還是數次宣誓機會?

顯然,當出現有人故意不依法宣誓的情况時,宣誓及聲明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由誰來取消其資格,包括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給予再次宣誓機會。道理很簡單,第一,一般人都知道宣誓是一件莊嚴和神聖的事情,很少有人會故意不依法宣誓;第二,因為宣誓及聲明條例不僅僅是針對立法會議員,也適用於所有條例中提及的人士,因此按一般常理推斷,當出現有人故意不依法宣誓時,應該由主管部門的首長行使職權。就立法會而言,應該由主席宣布取消有關議員的就任資格。問題是:如果議員第一次未依法宣誓,主席是否應給予其再次宣誓機會?對於這個問題,雖然無法律明文規定,一般也應作善意解讀。具體而言,就是對那些在首次宣誓中出現無心之失的議員,應該酌情給予再次宣誓機會;而對於那些故意不依法宣誓者,則不應該給予再次宣誓機會。而關於如何判斷是「無心之失」還是「故意為之」,可以從其言行上作出判斷。顯然,立法會當日宣誓之時,有關議員的表現是否故意是有目共睹的,任何合理的人都可以做出判斷。


令人遺憾的是,主席在一開始就作出給予故意拒絕宣誓的游蕙禎、梁頌恆兩名議員再次宣誓的機會。而如果不及時澄清有關法律問題,就會造成無法扭轉的局面,讓宣揚港獨、侮辱國家的議員堂而皇之地就任,並可利用基本法第77條繼續宣揚港獨等。基本法第48條規定的行政長官的第二項職權就是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的其他法律。為了澄清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給予有關議員再次宣誓的機會,行政長官申請司法覆核,由法院釐清有關法律問題,本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進而言之,在法治社會裏,市民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政府也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這是法治的應有之義。


人大常委會釋法應該是常態

現在,相關司法覆核程序已經展開,人大常委會在法庭作出判決之前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重要解釋。對於這樣的情况,社會上反應不一。支持者認為對於港獨者必須果斷施以重手,確保「一國」安全底線;反對者認為釋法將對本港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帶來極大衝擊,百害而無一利。必須指出的是,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基本法》第158(1)條規定的,是香港法治的核心內容之一。在「一國」的問題上,人大常委會行使釋法權應該是一種常態,不能隨便扣上「破壞法治、司法獨立」的帽子。應該看到,香港有些人至今對基本法第158條在感情上是抗拒的,所以一看到人大常委會釋法就覺得無法接受。他們應該明白,這次宣誓事件絕非小事,涉及國家安全和主權,釋法無可厚非。從善意的角度看,即使人大常委會提前釋法,也是為了解決法律上的真空地帶,法院也有明確指引可以依據。必須指出,連終審法院也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解釋權的效力高於終審法院的解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權威的解釋法律主體。正如終審法院1999年的吳恭劭一案(FACC 4/1999)中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正處於一個新秩序的初期。這裏的「新秩序」當然保護新的憲政秩序,也包括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


還有人認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正確」詮釋,除非終審法院作出司法提請,否則人大常委會不能解釋基本法。這是錯誤的理解!在劉港榕案(FACV 10&11/1999)中,終審法院明確指出,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因為此項權力來自中國憲法第67(4)條,並載於基本法第158(1)條。而第158(1)條賦予的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並無在任何方面受到第158(2)和158(3)條限制或約制。因此,只要回歸法律本身,就不會對人大常委會釋法權橫加限制。


是否反港獨應成愛國愛港試金石

港人應該在維護「一國」之下充分享受「兩制」的優越性;破壞「一國」,「兩制」將無所依託。這是誰也不希望看到的結局。港獨言行違反基本法第1條之規定,挑戰國家權威,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有人問,人大常委會釋法之後,未來中央政府及香港政府在法律上會如何應對港獨?本文認為,如果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能夠有效地將那些宣揚港獨者排除在管治體制外,接下來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應該會在「一國」紅線上加大維護力度,當務之急應該是確保釋法的內容在香港執行,無論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一體遵行,當然也需要追究那些發假誓者的刑事責任。也許,這項任務可能要留給新特首及其團隊去完成了。在這種情况下,選擇理想的特首候選人就顯得非常重要。本文也認為,這次在考慮特首候選人是否愛國愛港時,是否反港獨應該成為試金石之一。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