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我認識有一份憲法,它給當權者很大的權力:
(1)這份憲法其實是靠當權宗主的議會立法才存在的。雖然憲法內有設定一個修改的程序,但理論上其實宗主的議會要以立法形式自行通過憲法修改亦是無可奈何的。而任何地區憲法以外的自治問題都要靠宗主的議會自行立法才能毫無疑問地處理。
(2)宗主是這個地方的議會的一部分。宗主或其代表更能完全控制地方議會幾時開會、幾時不開,更可以決定議員任期未滿就舉行大選。
(3)宗主的代表可以隨時否決立法草案;而就算宗主的代表願意讓草案通過,宗主本身亦可以在此的一年內蓋過其代表,自行否決已通過的草案。
(4)地區的行政權是完全在宗主或其代表手上的。他們有全權去委任行政會成員及委任任何立法機關議員為行政機關各部門的部長。但就算這都有「法律漏洞」讓宗主或其代表運用:部長只需要在被委任後3個月內成為立法機關議員就可以了。理論上,只要部長少於3個月換一次,他們根本不需要是立法機關議員。換句話說,政府是任由宗主或其代表委任與罷免的。
(5)地區的法官全部都是由宗主的代表與其行政會去委任的。理論上,他們要委任誰都可以,甚至不一定要有法律背景的人士都能被委任為法官。
這麼有權的當權者,還要是在憲法內依法賦予給他們對我的權力,究竟是什麼地方?是北韓?是某地區的極權政府?
權力愈大濫用危機愈大的道理
錯。這個地方是澳洲。在憲制上其宗主是英王,他 / 她的代表是澳洲總督。在憲制上,英王與總督在澳洲政制基本上是可以橫行無忌,在理論上一切都可以任他們擺佈。就算澳洲議會在憲法內是要民選的,但英王與總督絕對有足夠憲制權力令議會寸步難行。
不過,現實中的澳洲並不極權。英王與其議會不會做任何東西去剝奪澳洲的自治權。總督不會濫用其立法權,更會確保他任命的政府是由議會民意代表帶領的。他亦不會把法官委任政治化,只會把資深及廣泛地備受尊重的法律界人士納入司法制度。
為何理論與現實會有這麼大分別?這就是法治精神很重要但又時常被忽略的一環。當權者往往在法律上有很大的權力,而憲法賦予的權力就更甚。憲法通常是一些概括性、原則性的文件,所以無論是自由民主或極權地區的憲法都會給當權者較多的權力,以便處理不同的情况。但在尊重法治的地區,當權者會明白「權力愈大、濫用危機愈大」的道理,除了靠法律規限其權力外,自己都會慣性地盡量克制。沒有了這份克制,就算是最高超的法例、設計上最有制衡的憲制都會邁向極權。
完美示範指鹿為馬
這就把我帶回星期一頒布的人大常委釋法。
有人說,無論是《基本法》條文與香港案例都清楚表明,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無限的,而回歸後這權力亦只是行使過5次。既然如此,為何香港某些人要對人大常委釋法那麼抗拒?
首先,除了有一次釋法是明顯地牽涉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的外交事務,其他4次釋法都是因為政治而非法律因素引起的。無論是把有關居港權的基本法條文夾硬說到不存在,或把基本法內的政改三部曲潛建多兩部,或把基本法內5年特首任期神奇地變成2年,或把基本法內不存在宣誓條文說到理所當然地存在,香港人見到的並不是什麼法理、邏輯,而是指鹿為馬的完美示範。既然是指鹿為馬,就即是有法不依、政治凌駕法律。這算是依法用權嗎?試問這樣又怎會令香港人認受人大常委釋法?
第二,19年內5次釋法真的算少?以澳洲的總督極權作比較,在澳洲自治115年以來,總督只試過主動罷免總理及解散政府一次。在憲制上有類似極權的丹麥國王對上一次任個人喜好解散民選政府已經是1920年的事。所以,如果以「釋法權是無限的權力」作為標準,19年內發生5次絕對未必算少!
合法地體現輸打贏要
第三,當政權用釋法來蓋過香港的獨立司法權時(如在居港權問題釋法與今次宣誓問題釋法),這基本上就是合法地體現輸打贏要。正如梁愛詩近日被問到為何人大常委要在法院判決前釋法,她說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擺明是只能接受政權勝利。一個可以確保政權一定勝利的權力被用來繞過香港人信賴的獨立法院,又怎會令香港人、國際投資者對香港法治有信心?
第四,這個無限釋法權使用得不恰當原來只是冰山一角。基本法賦予人大常委的只是無限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但政權就藉這權力去得更盡,在釋法文件內開始解釋及修改香港本地法律。這是基本法內不容許的,但政權仍「博大霧」,在釋法文件外的各官員解釋企圖把釋法的權力說到無窮無盡地大。香港政府與建制派更就此借勢研究褫奪多名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政權更喊打喊殺地說要怎樣怎樣向議員刑事追究。在這情形下,香港人見到的不止是違反法治精神的有權用到盡,而且連過了盡頭後不存在的權,都說到好像存在那樣。
說到底,一個不懂得克制地用權的政權,根本沒有法治可言。
(作者按:以上是筆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他所屬律師行)
作者是法政匯思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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