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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限制分拆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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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04日 06:35
2016年10月04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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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市公司分拆業務後,原有公司是否有足夠業務及資產繼續營運而不會成為控股公司,很多時會惹起監管機構關注。


根據現行《上市規則》,如屬主板上市公司,便需要符合第8章的上市資格規範,即最近一年盈利不少於2000萬元,前兩年盈利不低於3000萬元,至少前3年的管理層不變,最近一個年度控股權不變等要求。若分拆業務規模較大,上市公司方面往往要承諾,自分拆業務起3年內,保證餘下的營運中業務保留在原有上市公司內。


另在根據《第15項應用指引》向聯交所提出分拆建議時,提出分拆的主體公司不能夠在上市後3年內分拆業務之餘,餘下業務亦需要作盈利測試,母公司不計分拆出去的業務,在申請分拆前的5個年度中,任何3個年度的盈利不得少於5000萬元,業務亦需要和準分拆公司清楚劃分,同時亦要取得股東批准,甚至保證母公司獲得保證權益。


餘下業務3年盈利不少於5000萬

根據該所對《第15項應用指引》進一步詮釋,母公司在申請分拆前提出符合盈利測試之外,亦可以進行「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及「市值/收益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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