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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右手套紙袋 助檢火藥屑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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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03日 18:35
2016年10月03日 18: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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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記者昨現場所見,兩名開槍警員持槍的右手均套上紙袋,並以橡筋紮起,讓政府化驗所人員檢查蒐證。警察員佐級協會發言人董耀明表示,包着手掌以保留火藥粉殘餘物;因開槍時火藥屑可能殘留手上,可成為警員開槍證明,故開槍警員需讓鑑證人員取證,以確定警員曾開槍,方便日後調查事件。


4情况下可用槍 沒指定部位

警員開槍制止兩名尼泊爾裔刀手,開槍前曾以廣東話高聲警告對方。按《警察通例》,警員會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性命免受威脅、面對干犯嚴重罪行而拒捕的人、平息騷亂或暴亂,以及不能以較低武力解決4種情况下,才可使用槍械。董耀明稱,4種情况均屬緊急或危險場面,警員未必有時間同時以廣東話和其他語言警告疑犯,以今次為例,警員穿軍裝,加上高聲呼喝,相信即使疑犯不諳廣東話,亦了解警員意思,不認為有溝通問題。警方回應稱,警務處一直致力促進種族平等、公平及尊重。所有人員在警察學院接受基礎及在職訓練時,均會學習《種族歧視條例》和有關種族平等的指引。


至於使用槍械,董耀明指警方指引沒有要求警員要射向身體的特定部位,只要求警員射擊疑犯「身體最大部分的範圍」,以制服疑犯,故警員今次射向兩名疑犯的手臂、腰部和臀部,初步相信並無違反指引。董稱,警員開槍後須在24小時內完成有關開槍初步報告,呈交警務處長審閱,以評審該次開槍是否合法合理。警員事後亦要面見警隊臨牀心理學家,評估心理或精神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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