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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受託人有權申請傳召破產人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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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03日 06:35
2016年10月03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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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自1996年開始,破產管理署開始將部分清盤個案外判予私營機構從業員,以提高成本效益;根據《破產條例》第85條,破產受託人的酬金必須從破產人的產業中支付,而若有25%或以上的債權人(不論人數或債權總值)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申請,或後者認為有需要檢討,則可向法院申請檢討其酬金水平,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利益。


另根據《破產條例》第29條,破產受託人在破產令發出後的任何時間,均有權力就破產人財產的相關事宜,向法庭申請傳召破產人,以進行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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