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梁美芬:高度限制與基本法有關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03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03日 06:35
2016年10月03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文章】銅鑼灣「大地主」希慎興業不滿城規會對麾下物業實施高度限制,於上訴庭上訴得直後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近日,終院裁定以希慎興業為主要訴訟人的一方獲勝,並發還城規會重新考慮,更指上訴庭在審理有關案件時,作出不用考慮《基本法》保障私有產權的相關條文是不正確的。


自1997年基本法實踐以來,香港經歷過與基本法有關的司法覆核案件逾數十宗。當中比較著名的包括有當年的吳嘉玲案及莊豐源案,都牽涉到香港的人口結構及居港權問題。其中吳嘉玲案最後發展到有入境處人員殉職及全國人大釋法,影響深遠。又例如影響香港社會福利開支深遠的孔允明案,也衍生出各類有關福利開支與挑戰現有體制的深層次問題,最後終審法院判孔允明勝訴,引來了香港社會激烈反彈。


私有財產權的爭議與挑戰,可追溯至當年禽流感高峰期。當時政府通過行政手段禁止散養家禽,村民一度傳出要司法覆核,爭議點在於根據基本法105條,家禽是否私有產權,村民要求政府賠償。最終立法會前議員劉皇發自掏腰包打造999足金贈村民,擺平了爭議。此次希慎興業的個案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資本主義是「一國兩制」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根據基本法第6條及第105條,政府確實有責任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而基本法第105條更特別要求香港政府「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建樓的高度限制絕對影響發展商的權益,屬私有財產範圍。終院要求城規會考慮建樓高度限制與公共利益取得平衡,表示城規會仍享有一定酌情權,但不能完全忽略發展商在基本法下受保護的權益。這個判例突顯了城規會在政策上與發展商的一些分歧,但它亦清楚顯示了香港是個法治社會,高度限制與基本法第105條有關。筆者贊成終審法院這個判決。


作者是經民聯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巿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