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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香港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在即,各色人等亦圍繞立法會成員的准入資格各說各話,就立法會成員的資格產生爭執。自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並按照《基本法》產生首屆全新立法會至今,如此就立法會成員資格及准入條件的水火不容、大相徑庭,似乎還未曾有過。其從最初的「風起於青萍之末」發展到今天這個樣子,令觀者不勝唏噓。
自然,爭拗是民主社會的一個符號;沒有爭拗、死水一潭,就失去了民主的意義。而這爭拗走入極端,又將民主帶入另一個極端。美國國會「馬拉松」式發言阻撓議案通過、英國下議院的噓聲一片,尚都在規矩之內,看似不那麼合理,但有規章可循。香港立法會的動輒拉布,是否符合規矩,則值得討論。
至於台灣乃至韓國民意機構經常上演的「全武行」,拳腳相加,是不是超出了民主的本意,亦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實見仁也好,見智也罷,皆因立場不同、價值觀不同、目的不同,而真理只有一個。
至少民主是有規矩可循的,民意機構也是有既定程式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政府的運作有規矩可循,民意機構同樣具有其流程。至於民意代表的資格及准入條件當然不應屬於例外。例如,英國國會議員的准入條件,不僅包括年齡、國籍的限制,還有被宣布破產、精神疾病、叛國罪等等,均不得進入議會。而根據香港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雖然尚沒有英國那樣具體,但亦清楚地標定一定之規矩。
如對操守沒規範 立會權威何在?
的確,香港是民主社會。但民主社會不等同於什麼人都可以擔任公職、不等同於什麼人都可以進入立法會。而「擁護基本法」應是其最為基本的准入條件。
香港是自由社會。但言論自由是言論自由,街談巷議是街談巷議,而議事殿堂則是議事殿堂,它是在代表民意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按章辦事,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如對其成員操守、行為沒有規範,立法會規矩何在?立法會權威又何在?
自然,爭拗是民主社會的一個符號;沒有爭拗、死水一潭,就失去了民主的意義。而這爭拗走入極端,又將民主帶入另一個極端。美國國會「馬拉松」式發言阻撓議案通過、英國下議院的噓聲一片,尚都在規矩之內,看似不那麼合理,但有規章可循。香港立法會的動輒拉布,是否符合規矩,則值得討論。
至於台灣乃至韓國民意機構經常上演的「全武行」,拳腳相加,是不是超出了民主的本意,亦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實見仁也好,見智也罷,皆因立場不同、價值觀不同、目的不同,而真理只有一個。
至少民主是有規矩可循的,民意機構也是有既定程式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政府的運作有規矩可循,民意機構同樣具有其流程。至於民意代表的資格及准入條件當然不應屬於例外。例如,英國國會議員的准入條件,不僅包括年齡、國籍的限制,還有被宣布破產、精神疾病、叛國罪等等,均不得進入議會。而根據香港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雖然尚沒有英國那樣具體,但亦清楚地標定一定之規矩。
如對操守沒規範 立會權威何在?
的確,香港是民主社會。但民主社會不等同於什麼人都可以擔任公職、不等同於什麼人都可以進入立法會。而「擁護基本法」應是其最為基本的准入條件。
香港是自由社會。但言論自由是言論自由,街談巷議是街談巷議,而議事殿堂則是議事殿堂,它是在代表民意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按章辦事,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如對其成員操守、行為沒有規範,立法會規矩何在?立法會權威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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