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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隨着一直主張港獨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今屆立法會選舉提名結束迄今,已有6名港獨參選人被通知不獲參選資格。此6人從不否認自己的港獨立場,有的更是在提名開始之後,仍然極度囂張宣揚港獨主張,有的用極端言論表示將繼續挑戰香港憲制秩序,有的在選舉主任拒絕其參選後,其港獨真面目原形畢露。
選管會在參選資格上嚴正把關,是阻止港獨分子亂港禍港壞港的必要手段,得到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普遍支持。但有的港獨參選人聲稱在香港受到「迫害」,要「搞革命」,有的公開辱罵選舉主任,而泛民候選人也為港獨助威,在簡介會上高叫「反對政治篩選」、「維護公平選舉」。一些港獨分子在網上的恐嚇更肆無忌憚,有人揚言要選舉主任「滅門死全家」、要「殺范太炸文匯」,甚至煽動癱瘓票站。那麼,選管會的裁決難道真的有失公允嗎?如何看待港府架起的「防獨網」?港人需要冷靜觀察、理性思考。
拒獨是依法行事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治精神是廣大市民值得驕傲的核心價值。那麼,香港的根本大法是什麼?是《基本法》。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地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身之本。
基本法第1條就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港獨的目標是要把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要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要廢除基本法。比如,有此次被拒絕參選的港獨分子公開宣稱「公投制憲」,就是港獨的實際操作。這是分裂國家的行為,嚴重違憲違法。
基本法還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充分行使高度自治權。「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基本法第5章、第6章規定的高度自治的事項。這些權力是中央授予的,透過特區政府、立法會和法院來實施。港獨圖謀獨立建國,就意味着不承認香港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不承認香港的行政長官,而是要按照國家的規格,建立一套新的行政、立法、司法架構。再比如,還有被拒絕參選的港獨分子公開宣稱「建立單一制主權國家、廢除特首及功能組別、建立議會首相制」。這是圖謀推翻香港現有政治體制的行為,同樣嚴重違憲違法。
如果允許港獨分子參選,就意味着港府及選管會涉嫌嚴重違憲違法,因此,《立法會條例》必須有拒獨功能。立法會條例明確規定,獲提名的參選人必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同時規定,選舉主任在收到提名表格後,必須盡快依法決定有關人士是否獲得有效提名成為候選人。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選舉主任可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由此可以看出:簽署聲明並非自動可以獲得候選人資格,選舉主任有權對聲明的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並最終作出提名是否有效的決定。這其中的邏輯關係也非常清晰:選舉主任嚴格依照立法會條例行事,條例嚴格遵照基本法制定。選舉主任做出的裁定完全合法,並無不當之處。
排獨是國際慣例
港獨分子習慣於拿「國際慣例」說事,那麼對待分裂國家的行為,國際上有什麼慣例呢?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確了「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但同時强調,在關涉到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等議題時,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將受到某些限制。也就是說,這種「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是有邊界的。
堪稱「民主典範」的美國是如何對待分裂國家的言行呢?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第3款明確提到「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衆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分宣誓維護合衆國憲法,以後又對合衆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衆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衆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衆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英國又如何呢?英國國會的當選人必須宣誓效忠英王,一些以分裂為政綱的政黨人士,絕不可能成為國會的當選人。
同樣,在不少民主國家,要求參選人在報名參選公職前必須宣誓效忠國家及憲法,絕不允許公然主張國家分裂的人士參選,這早已是一種慣例。由此可見,選管會依法排獨,也是遵循了國際慣例,合情合理。
港獨分子的指摘蒼白無力
面對選舉主任的裁決,港獨分子除了「爆粗口」之外,並不能拿出「中共迫害」的充足理由,說明他們缺少底氣。他們說得最多的就是兩句話:一是「壓制言論自由」,二是「政治篩選」。
所謂壓制言論自由是站不住腳的。競選立法會議員不是參加學術研討會,而是將政治主張變成具體行動的過程,早已超過了言論自由的範疇。况且,一些港獨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本來就非真心實意。以梁天琦為例,此人是旺角暴亂的組織者之一,主張勇武抗爭、推翻現有體制,又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在接到不予受理的答覆後,才勉强簽署確認書,同時又表示「目的比手段更重要」。若一旦進入立法會,必然利用其合法身分行不法之事。這一切,已經與當初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上發表港獨言論有天壤之別,早已從言論變為行動,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還拿言論自由做擋箭牌,真的很可笑。
所謂政治篩選也是站不住腳的。港獨分子習慣於用「親共」和「親港」的標準劃分香港的政黨派別,自認為自己是「拒共」而「親港」的,所以,認為中共把他們拒之門外。其實,立法會參選者的確認,是特區政府依據基本法而行事,並非政治篩選,而是法律篩選,所有的規則都是依法確定。港獨參選人違憲違法,難道不該篩選掉嗎?一個人要加入某個協會,都必須遵守該協會的章程,這是個常識問題。那麼,一些自視為社會精英的人,要進入香港立法會,難道不應該遵守賦予立法會權力的基本法嗎?
港獨分子的指摘蒼白無力、不能服衆,也就只能露出真正面目了。下一步,市民須防止港獨分子藉機搞事。
作者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選管會在參選資格上嚴正把關,是阻止港獨分子亂港禍港壞港的必要手段,得到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普遍支持。但有的港獨參選人聲稱在香港受到「迫害」,要「搞革命」,有的公開辱罵選舉主任,而泛民候選人也為港獨助威,在簡介會上高叫「反對政治篩選」、「維護公平選舉」。一些港獨分子在網上的恐嚇更肆無忌憚,有人揚言要選舉主任「滅門死全家」、要「殺范太炸文匯」,甚至煽動癱瘓票站。那麼,選管會的裁決難道真的有失公允嗎?如何看待港府架起的「防獨網」?港人需要冷靜觀察、理性思考。
拒獨是依法行事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治精神是廣大市民值得驕傲的核心價值。那麼,香港的根本大法是什麼?是《基本法》。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地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身之本。
基本法第1條就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港獨的目標是要把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要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要廢除基本法。比如,有此次被拒絕參選的港獨分子公開宣稱「公投制憲」,就是港獨的實際操作。這是分裂國家的行為,嚴重違憲違法。
基本法還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充分行使高度自治權。「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基本法第5章、第6章規定的高度自治的事項。這些權力是中央授予的,透過特區政府、立法會和法院來實施。港獨圖謀獨立建國,就意味着不承認香港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不承認香港的行政長官,而是要按照國家的規格,建立一套新的行政、立法、司法架構。再比如,還有被拒絕參選的港獨分子公開宣稱「建立單一制主權國家、廢除特首及功能組別、建立議會首相制」。這是圖謀推翻香港現有政治體制的行為,同樣嚴重違憲違法。
如果允許港獨分子參選,就意味着港府及選管會涉嫌嚴重違憲違法,因此,《立法會條例》必須有拒獨功能。立法會條例明確規定,獲提名的參選人必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同時規定,選舉主任在收到提名表格後,必須盡快依法決定有關人士是否獲得有效提名成為候選人。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選舉主任可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由此可以看出:簽署聲明並非自動可以獲得候選人資格,選舉主任有權對聲明的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並最終作出提名是否有效的決定。這其中的邏輯關係也非常清晰:選舉主任嚴格依照立法會條例行事,條例嚴格遵照基本法制定。選舉主任做出的裁定完全合法,並無不當之處。
排獨是國際慣例
港獨分子習慣於拿「國際慣例」說事,那麼對待分裂國家的行為,國際上有什麼慣例呢?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確了「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但同時强調,在關涉到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等議題時,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將受到某些限制。也就是說,這種「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是有邊界的。
堪稱「民主典範」的美國是如何對待分裂國家的言行呢?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第3款明確提到「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衆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分宣誓維護合衆國憲法,以後又對合衆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衆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衆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衆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英國又如何呢?英國國會的當選人必須宣誓效忠英王,一些以分裂為政綱的政黨人士,絕不可能成為國會的當選人。
同樣,在不少民主國家,要求參選人在報名參選公職前必須宣誓效忠國家及憲法,絕不允許公然主張國家分裂的人士參選,這早已是一種慣例。由此可見,選管會依法排獨,也是遵循了國際慣例,合情合理。
港獨分子的指摘蒼白無力
面對選舉主任的裁決,港獨分子除了「爆粗口」之外,並不能拿出「中共迫害」的充足理由,說明他們缺少底氣。他們說得最多的就是兩句話:一是「壓制言論自由」,二是「政治篩選」。
所謂壓制言論自由是站不住腳的。競選立法會議員不是參加學術研討會,而是將政治主張變成具體行動的過程,早已超過了言論自由的範疇。况且,一些港獨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本來就非真心實意。以梁天琦為例,此人是旺角暴亂的組織者之一,主張勇武抗爭、推翻現有體制,又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在接到不予受理的答覆後,才勉强簽署確認書,同時又表示「目的比手段更重要」。若一旦進入立法會,必然利用其合法身分行不法之事。這一切,已經與當初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上發表港獨言論有天壤之別,早已從言論變為行動,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還拿言論自由做擋箭牌,真的很可笑。
所謂政治篩選也是站不住腳的。港獨分子習慣於用「親共」和「親港」的標準劃分香港的政黨派別,自認為自己是「拒共」而「親港」的,所以,認為中共把他們拒之門外。其實,立法會參選者的確認,是特區政府依據基本法而行事,並非政治篩選,而是法律篩選,所有的規則都是依法確定。港獨參選人違憲違法,難道不該篩選掉嗎?一個人要加入某個協會,都必須遵守該協會的章程,這是個常識問題。那麼,一些自視為社會精英的人,要進入香港立法會,難道不應該遵守賦予立法會權力的基本法嗎?
港獨分子的指摘蒼白無力、不能服衆,也就只能露出真正面目了。下一步,市民須防止港獨分子藉機搞事。
作者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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