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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鞏南:力哲沒有去解應解之毒長青網文章

2016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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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8月05日 06:35
2016年08月0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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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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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力哲在7月30日《明報》〈南海爭議解毒〉一文中,忽略了一些很重要的理據:

他稱為「仲裁法院」的仲裁庭並非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is not a court),有別於在同一大樓(和平宮殿)辦公的聯合國旗下的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因此並不具備國際權威地位,因為它不是聯合國旗下的一個行使權力肢體(agency),雖然目前有121個國家「光顧」它的「服務」。它是1899年部分國家經辦的一個條約組織,任務是「提供」排解紛爭的「服務」。所以裁決沒有行使的權威地位。


海牙仲裁法院也不是第一個裁決被忽視的法庭,美國就曾於1986年質疑更權威的國際法院是否有權聆訊美國對尼加拉瓜港口佈雷一案,並拒絕參與聆訊和執行拆除佈雷的裁決。


南海主權屬中國 無從置疑

雖然它判決「九段線」 沒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法律根據,它並未推翻南海諸島礁的主權屬於中國的事實。南海諸島礁是根據1943年《開羅宣言》由日本歸還予中國的國土的一部分(是日治台灣省的一部分)。就以英國的R. Spratly船長發現的南沙為例,本來英國想將之納入婆羅洲,最後在1974年被內閣認為理據不足而放棄了(其實有違邱吉爾首相共同簽署的《開羅宣言》),南沙的範圍是清楚不過的。


所以,南海諸島主權屬於中國,是無從置疑的,不能與釣魚島相提並論。其實釣魚島也不過是美國於1972年將管理權轉移給日本,當時與事後多次(最後是在2012年日本強行「收歸國有」時),美國有聲明,轉移管理權並不代表美國對釣魚島的主權誰屬有任何取態。


仲裁法院為自己留後患

仲裁法院為了能夠擴權審議南海爭議,將UNCLOS的第121條第3款徹底歪曲解讀,因此自行改寫了絕大部分,令致只有完全是具有適合居住性和「本身」經濟活動的land feature,方才算得上是島,方才有資格擁有專屬經濟區(EEZ),因此南海諸島礁全部被它定性為岩礁。它此舉將為自己留有後患:日本將沖之鳥礁稱為「島」,宣示了EEZ,日後如何定奪呢?越南的幾乎同樣大的「N段線」,攬有比中國更多的人工島,如何定奪呢?美(不是UNCLOS簽署國)、法、日還都認為UNCLOS第121(3)條款應被刪除呢!仲裁法院的幾個全是業餘的法官,與領先國家「對着幹」,太不自量了。其實已經擁有主權的岩礁、暗沙,日後很可能被允許填海成為人工島,因為航行自由並不因此受影響,一如新加坡的不停填海,最終40%以上的國土,將是填海而成的。


本人相信,只要菲律賓等,不堅持根據仲裁法院此次的牽強裁決,認清南海諸島主權屬於中國的鐵一般事實,誠意通過協商解決南海紛爭,中國是會容許她的漁民來黃岩島捕魚的。是她首先於2012年在黃岩島難為中國漁民而引起紛爭的。


作者是前民航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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