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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問題出在「港獨」 提名爭議只是末節長青網文章

2016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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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8月05日 06:35
2016年08月0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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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立法會選舉提名,選舉主任的權限是否可就參選人的「港獨」立場而決定其提名有效,從法律界人士引經據典表達不同意見,說明存在爭議。不過,若認為此事純屬法律問題,那是偏差失焦,因為事態根本就是政治問題。有人推動「港獨」,要把選舉成為宣傳「港獨」的舞台,當局才採取行動,制止「港獨」借選舉操作而發展。選舉提名的法律規定和程序,事關法治精神,這固然重要,但是「港獨」危及香港和市民福祉同樣重要、或許更重要,因為設若「港獨」摧毁了繁榮穩定,「一國兩制」不保,則侈言精神滿足,那還有什麼意義?


法庭審理選舉呈請

未能解決政治問題

選舉主任的權限雖然有爭議,但是選舉主任獲授予權力,決定提名是否有效的做法,並非始於今次選舉,而是回歸以來已有之。19年以來的各次選舉,提名從未發生問題,皆因並無敏感事宜需要處理。今次有人以「港獨」為政綱或支持「港獨」的主張參選,在當局不容許立法會選舉宣揚「港獨」的前提下,選舉主任以「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規定為準則,加以甄別,乃隨事態發展而轉變,所以選舉主任的角色作用不同了,被「裁定」提名無效的參選人是否接受是另一回事。既然有人將提出選舉呈請,且待法庭審理裁決。


可以預見他日法庭的判決,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法庭僅就選舉主任的權限、是否符合程序公義等作出裁決,都是一些技術事宜,而被裁定提名無效的人涉及「港獨」,是政治問題,事態本質並非法庭可以處理和解決。設若提出選舉呈請的人勝訴,需要重新選舉,他們既然已經勝訴,當然會參選,也沒有改變「港獨」立場之理;若當局仍然不容許有人利用選舉宣揚「港獨」,而現有行政框架和法例無法阻截,則當局可以怎麼辦?有理由相信,到時候反「港獨」鬥爭將會更加尖銳。


「港獨」牴觸「一國兩制」原則與《基本法》的規定,毋須贅言。本來按《基本法》第23條規定,本港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但是2003年立法失敗,13年以來此事毫無進展,使本港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法例形同真空。這幾年,社會上出現不同程度的與中國分離的「論述」,逐步發展為「港獨」甚至「革命」,有人組黨以「港獨」為政綱,擺明要推動香港「獨立建國」,這些要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言行,當局並無法律依據以取締和禁止,只能徒呼荷荷。


對付「港獨、革命」

政府需要法律工具

在沒有人「搞港獨」、「鬧革命」之時,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行為的法律並無迫切性,但是在有人把「獨立建國和革命」提上議程之後,事態就不一樣了,本港需要有足夠法律工具對付。以本港目前政治生態,即使是醫委會改革草案,在立法會也會被拖死,以特區政府的能量,很難想像現在推動第23條立法的景况;政府13年來就此按兵不動,理由很簡單,就是做不到。不過,社會上或明或暗的分離操作,已經清晰可見是需要法律工具處理,而特區政府無能為力,這就為何有人認為北京會使出「釋法」一招,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問題的推論。


北京怎樣思量,是否有些什麼部署,無從猜度,但可以確定是北京不會容許「港獨」發展壯大,「排拒港獨條款」不可能與北京無關。今次提名的後遺影響,例如攪動選情而變相為激進派助選、影響建制派選情、使年輕一代更抗拒北京等,當局想必有所預估,仍然強而為之,反映當局在缺乏法律工具下的無奈。以此觀之,設若未能阻截「港獨」在選舉中迸發而出,有理由相信當局不會聽之任之,很大可能會以更強力手段對付。設若最終迫使北京以「釋法」解決「港獨」問題,不會僅限於選舉提名程序,或許《基本法》規定的港人基本權利也會受到影響,屆時「一國兩制」將變成什麼模樣,無法想像。「港獨」是禍胎,根本玩不起,也不應該玩,一些人為私利而行險僥倖,這是與全港市民為敵,應該受到指摘和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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