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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署提醒起底或犯私隱例長青網文章

2016年08月02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8月02日 06:35
2016年08月0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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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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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選舉臨近,近日有網民將否決本土派參選資格嘅選舉主任「起底」。私隱專員黃繼兒噚晚專登出稿提醒大家,咪以為針對個別人士(包括公職人員)發起個人資料「起底」,並出言恐嚇會無事,指呢啲網絡欺凌有可能獨犯私隱條例。


社會上可能有誤解,以為從公共領域直接收集嘅個人資料,可無限制使用。黃繼兒話,香港未有專門規管網絡欺凌嘅法例,而網絡欺凌活動涉及嘅範疇廣闊,包括誹謗、刑事恐嚇及侵犯知識產權等,各個執法部門需共同參與,從而援引不同法例以規管有關活動。不過,佢話就個人資料私隱而言,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嘅「保障資料原則」,要判斷某啲行為有無觸犯私隱條例,就要視乎個人資料係咪透過合法及公平嘅方法收集;係咪有通知當事人收集資料嘅目的等。如果隨便將公共登記冊、搜尋器及公共名冊之類喺公共領域取得嘅個人資料,用於起底或網絡欺凌,就有可能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若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免觸犯條例嘅規定。唔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如罪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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