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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佳指爭議更大:涉資料互換 實施內地法長青網文章

2016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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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8月01日 06:35
2016年08月0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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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澳門法律界人士認為,當地將實行的「一地檢」模式,技術及法律上均可行,然而受兩地政治差異影響,未必能完全套用於香港。有本港學者則認為實施「一地檢」需在香港境內執行內地法例,違背《基本法》原則,加上涉兩地資料互換,引發的爭議或比「一地兩檢」更大。


澳門學者:港政治複雜 難完全套用

澳門經濟法律學會理事長何金明認為,將來粵澳新通道實行的「一檢」模式,於技術及法律層面上均可應用到香港,然而「一地檢」需要兩地互換出入境資料,香港執法人員亦需要按內地政策,估計香港實行會較澳門困難,「澳門的複雜性及政治影響相對低,不等同香港可以做到 」。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一地檢」模式比「一地兩檢」引發的政治爭議更大。他指出,出入境程序牽涉大量與國家安全相關的資料,「中央是否有這樣的意向、信任,將這類工作交給香港?港人的資料亦要和內地分享,本港反對派也未必樂見」。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雖然「一地檢」下內地人員毋須到香港境內執法,但仍需將內地法例引入本港,對基本法造成的衝擊與「一地兩檢」無異。基本法第18條規定,列於附件三以外的全國性法律不得在香港實施。而附件三內的法律,亦要透過本地立法在港實施。湯家驊說,若需在港實施「一地檢」,就須在本港出入境法例中加入附例,內容與內地法例相若,「內地的出入境黑名單可以如何納入法例內呢?六四書籍在內地屬違禁品,香港是否又不讓帶書的人出境?」


張達明:可免跨境執法 仍需看實際操作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認為「一地檢」能避免內地人員在港執法,對本港法律造成的影響較小,但仍需視乎委託執法的實際操作。他認為若港方只是代為檢查旅客證件,或是否藏有危險品等,只需透過司法協議便可實施,「例如航空公司都會檢查證件是否有效,甚至有『黑名單』,但若進一步要求港人執行其他內地法,就好難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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