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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律界對選舉主任取消陳浩天參選資格決定意見不一,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法例賦予選舉主任有權作決定,否則相關權力形同虛設;但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質疑,有關決定不應由選舉主作出,應交法庭處理,又指決定開了壞先例,涉及主觀決定及政治審查。
選舉主任致陳浩天的信件中提及,他雖簽署聲明,但法律上他未有作出符合《立法會條例》的規定,故提名無效。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1B,要求獲提名的候選人在提名表格載有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湯家驊認為此條例不能只解讀為手續上簽名要求,須與《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下稱規例)一併解讀,指規例第10條(10)賦予選舉主任有權要求參選人提供其他資料,令選舉主任信納其獲提名資格,「若簽了(聲明)便有權選,就不會有規例要選舉主任做那麼多工作」。他續稱,若參選人不提供資料,選舉主任可透過其他渠道取得足夠資料作決定。
對於陳浩天有意提出司法覆核,湯家驊指有案例顯示若挑戰選舉主任決定,須先在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相信法庭受理其司法覆核機會微。
張﹕發假誓由檢控部門檢控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認為,選舉主任的法律理據牽強,指相關法例並非賦予選舉主任判斷聲明是否真假,「發假誓是由檢控部門檢控,有正式程序」。他又指,陳浩天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若獲接納,或須推翻新界西選舉結果,進行重選,浪費公帑。
選舉主任致陳浩天的信件中提及,他雖簽署聲明,但法律上他未有作出符合《立法會條例》的規定,故提名無效。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1B,要求獲提名的候選人在提名表格載有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湯家驊認為此條例不能只解讀為手續上簽名要求,須與《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下稱規例)一併解讀,指規例第10條(10)賦予選舉主任有權要求參選人提供其他資料,令選舉主任信納其獲提名資格,「若簽了(聲明)便有權選,就不會有規例要選舉主任做那麼多工作」。他續稱,若參選人不提供資料,選舉主任可透過其他渠道取得足夠資料作決定。
對於陳浩天有意提出司法覆核,湯家驊指有案例顯示若挑戰選舉主任決定,須先在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相信法庭受理其司法覆核機會微。
張﹕發假誓由檢控部門檢控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認為,選舉主任的法律理據牽強,指相關法例並非賦予選舉主任判斷聲明是否真假,「發假誓是由檢控部門檢控,有正式程序」。他又指,陳浩天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若獲接納,或須推翻新界西選舉結果,進行重選,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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