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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劉山青案 選前覆核被拒 呈請獲批重選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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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28日 06:35
2016年07月2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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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官昨多次要求申請人一方解釋此案與劉青山案的分別。1994年劉山青打算參加區議會選舉,但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他在選舉日前申請司法覆核被拒,選舉結束後他提出選舉呈請,法庭認為選舉主任犯錯,推翻了該區的選舉結果。


1994年的葵青荔華區議會選舉中,劉山青因曾干犯反革命顛覆罪,在內地長期服刑,同年8月被選舉主任裁定不符合通常居港資格,提名無效。他提出司法覆核,選舉於9月18日舉行,原訟庭在9月2日裁定法庭無司法管轄權,認為申請人應在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駁回其司法覆核。他不服上訴,上訴庭9月9日頒下裁決,維持原判。


官:兩案原則分別不大

劉山青在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案件於1995年1月裁決。法庭認為劉在服刑前後均長期在港居住,刑期雖長,但仍只是「暫時離港」,並未喪失通常居港身分。法庭裁定選舉主任的決定錯誤,故該區當選人民主黨黃耀聰並非妥當選出。翌年4月舉行補選,劉山青參選並與黃耀聰競逐,最後黃耀聰再當選。


昨聆訊時,法官問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本案為何不能如劉山青案一樣,在選舉後補償。李稱,劉山青案是關於區選,與立法會選舉不同,法官則認為背後原則分別不大。李指出劉山青案只是關於一個席位,但法官認為席位數目不會影響背後理據。李又指若提名無效,參選人需等待選舉呈請後才可進入議會。法官聞言即稱,情况如劉山青案一樣,申請人仍可以選舉呈請挑戰選舉結果。法庭最後參考劉山青案,認為法例訂明了選舉各個階段的時限,中途介入的司法程序將造成巨大損害,認為申請人應在選舉後以選舉呈請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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