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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簽時「有擁護意圖」後來變卦 刑事大律師:未必構成虛假聲明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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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28日 06:35
2016年07月2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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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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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確認書列明任何人在選舉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均屬犯罪。選管會7月14日重申,參選人若在提名表格作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有刑事大律師認為,聲明中的「會擁護」是將來式,若簽署人在簽署時有「擁護」基本法的意圖,後來卻不擁護,則可能不構成虛假聲明。


控罪最大問題:何謂「擁護基本法」

有刑事大律師指出,若任何參選人簽署聲明時,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明知而遺漏任何要項,則可能干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中的作出虛假聲明罪。


他稱,所謂「虛假」是指該人知道他所簽署的聲明,即「我會擁護基本法」是虛假的。由於條文中的「會擁護」英文是「will uphold」,所以條例中的原意是將來式,換句話說,在簽署聲明時,簽署人的意圖需是他將擁護基本法;若他在簽署時有「擁護」的意圖,後來卻不擁護基本法,則可能不屬違法。至於罔顧後果地作出虛假陳述,則指簽署人有想過「我會擁護基本法」這句話可能是虛假,但仍然簽署。


他認為,控罪最大的問題在於「擁護基本法」的意思。他估計,合理的人會爭議什麼是擁護基本法,相信法院需要案例。至於控方證明控罪是否困難,他表示需視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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