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評】高院法官處理尋求推翻選管會規定參選人須簽署「確認書」的司法覆核申請,認為對申請人沒有造成無法彌補的不公平,故案件沒有急切性,拒絕在明日提名期結束之前裁決。今次立法會選舉,有關執行「排除港獨條款」,回歸由選舉主任與參選人角力。從迄今只有少數參選人被查詢港獨立場,或要求提交補充資料看來,當局的「目標人物」不多;即使如此,被排拒參選的人,日後很大可能提出選舉呈請,尋求推翻選舉結果,因此把選舉陷於不明確。另外,即使港獨支持者未能成為候選人,是否等於阻絕了「港獨」利用選舉平台發酵?尚待觀察。
法官嚴格依法處理
立會選舉變數複雜
今次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在提名時簽署「確認書」,屬於政治甄別;當局假選舉主任行使確認候選人資格的權力,以行政手段處理,目的為阻絕港獨支持者成為候選人。高院法官的決定,除了尊重行政部門之外,主要是按現行規定,若對選舉有任何不滿,涉事者都可以在選舉之後提出選舉呈請,包括推翻選舉結果等。這是既定程序,法官認為有了這個機制,不會對申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不公,於是裁定不緊急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法官的裁決理據清晰,反映在港事蜩螗、世道混沌之際,法官仍然堅守超然獨立,按既定規矩辦事,不為政爭影響所左右,充分發揮司法獨立的定海神針作用,彌足珍貴。
選管會要求交代「港獨」立場,或提交補充資料的提名參選人,據知只有幾個;另外,包括並未簽署「確認書」的泛民成員,都已獲確認為候選人。因此有理由相信,當局要排拒參選的目標人物不會很多,相信較大可能是那些擺明車馬以「港獨」為政綱、曾經公開表態支持或推動「港獨」的人。按目前的政治氛圍,當局這個動作可能惹來的反彈幅度或許不會太大,因為「港獨」未成氣候,而且泛民陣營挺身「捍衛」港獨支持者會有所顧忌,何况排拒了「港獨」,泛民陣營會是得益者。不過,設若港獨支持者被排拒參選,當局必然會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屆時「確認書」的合法性、政府剝奪了一些人依法享有的被選權,是否有充分法理依據,十分關鍵;挑戰結果之一,有可能是重新選舉。
當局透過「確認書」安排,即使阻絕港獨支持者參選,「港獨」就不會借選舉平台發酵?看來未必。近日,個別參選人接受傳媒提問時,既說不會主張「港獨」,又說不會反對年輕人提出「港獨」、從未公開支持「港獨」,云云;這種說法的「港獨」取態模糊,也夾雜着政治計算。設若港獨支持者被排拒,支持他們的選票投向何方?候選人為了吸納這些選票,要講些什麼話、做些什麼事,大概不說自明。或許當局認為選舉過程中,若候選人的言行偏離《基本法》和「確認書」,也有可能被褫奪候選人資格;不過,判定「港獨」言行更難有客觀準則,當局強而為之,又會觸發官司訟訴,增加選舉的不確定性。另外,選舉期間對付候選人,勢將攪動選情,以歷來政治生態,這類事故只會對建制陣營不利,泛民候選人將得益。
憑歌寄意擁基法
打着紅旗反紅旗?
當局拋出「確認書」之初,不少人已經認為不僅難以阻絕港獨支持者參選,也難以阻止「港獨」議題在選舉時發酵,更有可能變相為一些人助選。連日事態發展,這些情况愈來愈有可能出現,特別是「港獨」議題現已因為爭議而進入尋常百姓家,在本港的特定時空,港獨支持者近日所得「宣傳」效益,可謂求之不得。這就是許多人認為「確認書」脫離了本港實際情况,以為可以打壓,反而是壓出了「港獨」進入政治議程空間的原因。
近日個別激進取態參選人在提名時,不單大模大樣簽署「確認書」,還有人另擬「確認書」,表明擁護《基本法》所有條文,較當局的要求尤有過之;例如有人在提名後,即場憑歌寄意,改編歌詞提及「I LOVE Basic Law(我愛基本法),認定你是朋友」,以表示對《基本法》的擁護,云云。這些人所說與所思所想是否一致?若認為他們會嚴肅體待《基本法》,恐怕是美麗的誤會。即使這些人的取態與「港獨」無關,但是《基本法》的尊嚴在客觀上已受糟蹋,未來一段日子,類似情况將愈演愈烈。「港獨」這個禍胎必須清除,否則將禍及全港市民,只是當局選錯了場景、選錯了方法,這樣子打壓「港獨」,不僅不會消滅它,反而幫助它成長,讓它在市民之間有機會乘時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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