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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景樂:注定失敗的「確認書」 一個法庭案例分析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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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25日 06:35
2016年07月2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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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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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在立法會選舉正式提名前的兩天,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聲明(註1),謂參選人要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5天後再度發出聲明交代確認書的法理依據(註2),說是為了協助選舉主任執行提名程序,確保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與責任,而參選人也表明自己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包括上述條文。


案例分析:參選權屬基本人權

在提名表格裏(註3)已有此句:「我特此聲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確認書要求參選者確認基本法第1、第12及第159條,根本是畫蛇添足。但關鍵是如果不簽署確認書,是否會被褫奪參選資格?


在梁國雄訴律政司長(HCAL54/2012)案中,梁國雄因被判刑期而未服,按照《立法會條例》第39條1(b)及1(d)而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參選人的資格,他遂提出司法覆核。判辭中提到參選立法會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列載的權利,要限制基本人權必須滿足兩項要求:以法例來規定及該限制不會違反基本法第39條第1款,即是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法官提出要權衡限制「長毛」的參選權就必須以「對稱測試」來考慮,即是限制仍有刑期在身的人參選的目的是否合理?限制「長毛」參選是否達至上述的目的?限制又是否合乎比例?法庭判定限制「長毛」參選未能通過上述3關測試,最終政府敗訴,而「長毛」及後也成功就任立法會議員。


正如前說,確認書第1、第2點所確認的內容正是提名表格的聲明已包括在內,而第3點只是提出虛假聲明的法律責任。如果參選立法會是基本人權,法庭也會以「對稱測試」來權衡:一、拒簽這份確認書而褫奪參選資格有何合理目的?二、褫奪參選資格和上述目的有理性關連嗎?三、因未有完成此份畫蛇添足的確認書而褫奪參選資格,這又是否合乎比例?


筆者在此不禁向政權進一言:香港乃法治社會,以如此法治包裝手法打壓港獨思潮,與其判定敗訴,倒不如付諸實際行動,使香港人相信「一國兩制、港人自港」的這個漸漸褪色的承諾吧。


註1:〈選舉管理委員會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的聲明〉,7月14日

註2:〈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妥確認書具法律依據〉,7月19日

註3:〈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地方選區提名表格〉(www.eac.gov.hk/pdf/legco/2016lc/reo-n-gc-2016l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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