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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這次Elliott以控告東亞銀行(0023)以至多名董事,所引用的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24條中的「不公平損害呈請」,是股東爭拗中慣常引用的法例。過去在鏞記爭產案、亞視股東紛爭,甚至上市公司百利大(0495)的股權爭奪戰,都透過此渠道,嘗試得到法庭協助達到目的。
法庭可頒清盤令
所謂「不公平損害呈請」,是原告一方指控公司以不公平地損害某些成員權益的方式處理事務,若法官認同,可發出命令,禁制繼續以上述方式處理事務,甚至可就公司的財產或業務委任接管人。律師林炳昌表示,條例原意是保護小股東利益,當大股東之間互相包庇,小股東無法透過股東會投票達成目的,通常會採用此方式。
林炳昌表示,若裁定原告的權益確實受不公平損害,最壞打算是公司會被申請清盤。但根據這次的入稟狀,最有可能是法官命令公司董事跟從Elliott的要求,主席李國寶的地位未必受影響。不過,法官亦有可能認為,每一個股東在入股時,都要承擔管理層能力不佳的風險,法庭是否可以對管理層的商業決定作出判斷,亦值得商榷。
法庭可頒清盤令
所謂「不公平損害呈請」,是原告一方指控公司以不公平地損害某些成員權益的方式處理事務,若法官認同,可發出命令,禁制繼續以上述方式處理事務,甚至可就公司的財產或業務委任接管人。律師林炳昌表示,條例原意是保護小股東利益,當大股東之間互相包庇,小股東無法透過股東會投票達成目的,通常會採用此方式。
林炳昌表示,若裁定原告的權益確實受不公平損害,最壞打算是公司會被申請清盤。但根據這次的入稟狀,最有可能是法官命令公司董事跟從Elliott的要求,主席李國寶的地位未必受影響。不過,法官亦有可能認為,每一個股東在入股時,都要承擔管理層能力不佳的風險,法庭是否可以對管理層的商業決定作出判斷,亦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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