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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菲國南海仲裁裁決的不正當性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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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18日 06:35
2016年07月1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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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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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7月12日,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CA)對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作出南海「九段線」沒有法律依據、南沙群島面積最大的太平島只是岩礁、南沙群島其他島礁都不是島嶼等裁決。中國政府已經明確表示不承認、不接受該裁決。然而,裁決書很長,社會各界對該裁決的不正當性可能未必十分清楚。現從國際法、國際海洋法、仲裁規則等方面說明該裁決的不正當性如下:


仲裁庭的組成不符規則

一、仲裁庭的組成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7和仲裁規則。聯合國有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秘書處6個主要機關,PCA不隸屬於聯合國。PCA的組成為5人庭,根據附件7第3條規定的精神,仲裁雙方當事人有對等的選派仲裁員的權利,避免出現一面倒的情况。但菲南海仲裁庭的5人庭,其中一名仲裁員由菲律賓指派,其餘4名都由前日本駐美國大使、國際海洋法法庭時任庭長柳井俊二指派。世界媒體認為日本政府是支持菲律賓提出仲裁的,柳井俊二對本案有利益衝突,應當提出迴避,不應當進行指派。根據《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的規定,該庭法官也應當迴避不適合的活動,並鄭重宣告秉公竭誠行使職權。柳井俊二不迴避,有違規約之嫌。5人的仲裁庭,5人都傾向於支持仲裁案的菲方當事人。而PCA的仲裁規則也是要求當事方有仲裁協議的。這種違法、違規、違反公義而組成的仲裁庭,是世界仲裁史上非常罕見的。


二、海洋法公約對群島制度有規定,對遠離大陸的群島未作規定,但也沒有說群島制度要優於遠離大陸的群島,更沒有說要漠視現狀或改變現狀,讓群島國先行劃分海域。這本來是海洋法公約的一個缺陷,但即使存在這個缺陷,也是可以理解的。由於實際情况比較複雜,海洋法公約也很難對不同的情况作出概括性規定。但這種不理想狀况,也不能為PCA否定「九段線」提供法律依據。在仲裁裁決前後,有70多個國家的中央政府理解和支持中國政府通過雙邊和平談判解決海洋領土和海洋權利的爭端的立場,大都是有海洋群島的大陸國家,統計顯示這些國家的數目比群島國多。她們都不希望被排除當事國的角色,更不希望單憑幾名可能是不公正的仲裁員通過解釋(可能是錯誤的解釋)海洋法公約,而喪失她們本國的海洋群島和海洋權利。


海洋法公約沒溯及力

三、海洋法公約尊重時際法,沒有溯及力。所謂時際法,就是當時法。


對「九段線」而言,就是提出「九段線」(前為「十一段線」)的1947年當時的國際法。菲律賓立國後,長期沒有異議。海洋法公約的序言要求締約國「確認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準據」。這是海洋法公約確認時際法的一個證明。所謂沒有溯及力,就是不溯及既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8條規定「除條約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經確定外,關於條約對一當事國生效之日以前所發生之任何行為或事實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勢,條約之規定不對該當事國發生拘束力」。在此條約包含海洋法公約,該公約1982年12月10日開放簽署,1994年11月16日生效。但菲方提出的強制仲裁實際上是涉及「九段線」的爭議,該爭議早於海洋法公約生效之前已經發生。該公約對「九段線」的存在,未作任何規定,仲裁庭為何能以對該公約的解釋對該公約生效前發生之任何行為或事實說三道四呢?這是違反海洋法公約第293條第1款「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應適用本公約和其他與本公約不相牴觸的國際法規則」的規定。


仲裁庭無權管轄

四、菲方無權提出、仲裁庭也無權強制管轄。海洋法公約對強制仲裁管轄的限制主要有兩點:一是根據海洋法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涉及第15條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領海界限的劃定、第74條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海域界限的劃定、第83條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礁層界限的劃定在解釋和適用上的爭端,不得採用強制管轄。仲裁庭認為「九段線」沒有法律依據就是對有關問題的強制管轄的結果,無權管轄下的裁決是無效的。二是締約國是否根據該公約第298條已經聲明拒絕強制管轄的事項,該事項不得同時涉及島礁的領土主權或其他權利的爭端。南海部分島礁的性質和海洋權利問題不能與領土主權和其他海洋權利問題分割,2006年中國政府已經發表聲明拒絕對有關事項接受強制管轄,這是符合公約規定的。而菲方申請強制仲裁管轄的時間是2013年1月,是在中國聲明之後。把某些島嶼說成岩礁,既涉及領土主權,也將直接影響海洋「其他權利」如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這種強制管轄牴觸海洋法公約,是屬於海洋法公約第294條第1款法律程序的濫用。


五、菲方提出強制管轄的仲裁違反多邊、雙邊協議義務。2002年11月中國與東盟國家在柬埔寨首都金邊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該宣言是多邊協議。該宣言第4條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中菲兩國之間自1995至2011年達成的6項聯合聲明、聯合公報等國際法文件,該等文件也都排除了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菲方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該多邊和雙邊協議的義務。該多邊和雙邊協議都是在菲方提起仲裁之前存在的。這意味着上述多邊或雙邊協議的存在也排除了任何事項的強制管轄,而不僅僅是涉及海洋領土和海洋權益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菲方、仲裁庭都違反了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以及與該公約不相牴觸的國際法規則,上述多邊、雙邊協議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有關條約的定義的規定可以理解為條約,而條約應當遵守是一個國際法規則。不遵守國際協議還得到PCA支持,怪不得其裁決得不到當事國的執行,也得不到國際社會的支持。


太平島完全符合島嶼條件

六、菲方提出、仲裁庭認定太平島為礁石違反海洋法公約。太平島是中國收復南沙群島時最大的島,地理位置十分重要,面積約0.443平方公里,是當時南沙群島唯一有淡水的島嶼,島上林木茂密,闊葉樹高達30米,台灣官兵300餘人駐守於此。對島嶼和岩礁,海洋法公約第121條有規定,第1款「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第2款「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太平島完全符合島嶼的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條件,但為了吞併中國的南海,仲裁庭罔顧太平島的地理情况和海洋法公約的上述規定,把完全符合島嶼條件的太平島改變定義為岩礁,是十分荒唐的。照此推理,可以說南海諸島連一個島嶼都沒有。加上「九段線」被仲裁庭非法廢除,中國在「九段線」內的海洋權利喪失了90%以上,這是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面對海量的海洋領土和海洋權利的非法吞併和掠奪。對菲律賓和仲裁庭這種強盜的行徑,中國政府、人民和軍隊能夠答應嗎?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裁決是壞事,但也是好事。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13億軍民的民族自強、捍衛國家領土和海洋權益的熱情和積極性從未如此高漲。這種熱情和積極性不但有助於中國政府對吞併、掠奪我海洋權利的圖謀進行堅決而有效的反制,而且有助我國建設「海洋大國」,並在建設「海洋大國」的過程中,成為「法律大國」。當然,法律是批判的武器,無論如何都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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