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評】港府官員到北京,與多個部門官員商討完善兩地通報機制,根據特首梁振英率同港官交代有關情况,說明事態取得一定進展。按可預估發展,內地與本港就新機制不難達至共識,不過,從銅鑼灣書店事件揭示出來的問題,顯示會否收到成效,除了有關規定做法須周延之外,主要視乎機制是否獲得尊重和落實執行。審視梁振英交代的「階段性成果」,通報機制還有不少空間尚待完善,才可減低重蹈覆轍的風險。
執法單位有灰色地帶
通報機制須明確界定
首輪商討取得的進展,包括通報時限在14日之內,通報內容包括列明所涉及案件及案情摘要,通報渠道增加通報方式及通報的對口單位等。現行通報機制實施15年以來,約九成個案都在14日內通報,達至的時限共識可以杜絕藉故拖延,是一項改進,加上通報內容明確化,各自增加對通報個案的了解,對妥善處理有一定幫助。
不過,以銅鑼灣書店事件的通報,在店長林榮基被內地拘留約8個月之後,前日港方才獲得通報;過去數月,本港警方按通報機制向內地查詢,遲遲未獲回覆,即使特首梁振英高調開腔,仍然不得要領,其後廣東省公安廳給港方的回覆只是片言隻字,連林榮基等人被拘留在寧波也未披露。所以,從通報時限和內容而言,內地處理林榮基等人的個案,未符合規定和要求,事態在本港引起軒然大波,然而迄今未見內地就此向港方交代發生了什麼事。有關情况,若顯示內地對今次通報失誤不當一回事,也沒有單位或個人需要負責,則即使有了新機制,會否確切落實執行,仍然只能走着瞧。
關於通報對口單位,歷來本港警方與廣東警方對口,銅鑼灣書店事件通報出現阻滯,廣東警方是否需負擔責任,缺乏資料研判。不過,設若本港直接與寧波公安局對口,相信情况會不一樣,起碼港方知道人被拘留在那裏,可設法發揮作用。由銅鑼灣書店事件,說明本港警方僅與廣東警方對口並不足夠,應該擴及與其他地方公安單位對口,互相通報港人在內地、內地人在港涉嫌犯罪被拘留的個案。另外,港方與公安部也要建立對口渠道,在與地方互動出現阻滯時,港方可以向公安部尋求協助。有關港方與內地地方和公安部的通報機制安排,在日後的文件須清晰寫明,使各方知所遵行。
梁振英在交代階段性成果時,就通報渠道表示「我們亦爭取通報範圍應該涵蓋所有執法單位」,這個說法可解讀為港方正在爭取,仍未與內地取得共識。現行通報機制寫明,內地須向本港通報的包括公安、海關、國安和人民檢察院的案件,不過,林榮基提及的「中央專案組」卻未見內地官方公開否認,是耶非耶尚待釐清。實際上,情况折射何謂內地執法單位,通報機制必須妥善準確處理。按港人一般理解,只要是「官方拘留」就應該通報。不過,內地體制黨政一家,港人很難搞清楚所謂「官方執法」,什麼時候涉及黨、什麼時候是政府辦事。由林榮基的案例,有理由相信通報阻滯與這種灰色地帶有關,因此,本港應該要求日後在通報機制文件羅列清楚,以達至涵蓋所有執法單位。
首輪商討除了上述情况需要深化、具體、清晰和明確之外,還有3點值得注意或爭取。首先,內地官場講求規格,現行通報機制,當年由香港特區保安局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簽署,僅屬司局級的工作安排機制,內地廳級以上官員對此稍有鬆懈,地方上難以制衡;今次商討,由律政司長袁國強與公安部副部長陳智敏居中對談,顯示層級與上次相比,提升為副部級處理的事務。設若層級攸關通報機制的效力,則應該爭取相當於省部級的特首與公安部長簽署機制文件,以提高規格,強化通報機制的權威。
駐內地辦事處人員
應可探視被拘港人
其次,日後北京就通報機制,須加強對地方宣示,要求各地做好對香港的通報工作,特別是偏遠地區較少涉港事務,但是不能排除有港人涉嫌犯事,若未能及時通報而萌生誤會,就不好了。因為即使兩地在正常情况下完成了千百宗通報,只要一宗做得不好,就可能觸發風波,銅鑼灣書店事態就是例子,北京加強宣示和宣傳,可避免地方處理出現疏漏。
第三,盡快通報涉案被拘留港人,主要為使他們得到及時和必要協助,包括法律服務。目前本港在內地設有4個經貿辦事處,分別在廣東、上海、成都和武漢,另外在福建、深圳、山東和重慶也有聯絡處;港府應爭取這些辦事處和聯絡處的工作人員,在符合內地法律規定和要求下,可探視被拘留港人。今次商討,只要修補通報機制疏漏,強化其權威和進一步保障涉案港人的權利,將可重建港人和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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