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25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香港政府新聞網】 衞生署宣布,《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對含毒藥的藥劑製品標籤的條文8月5日生效,藥物容器須加適當標籤,標明為「處方藥物」或「監督售賣藥物」類別。 此舉旨在減少消費者誤會,以為含毒藥的藥劑製品對人有害,不宜使用或服用。 署方已發信提醒藥劑業界和相關協會,並更新標籤指引。 業界應遵守新規定,違例者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