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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能自由表達 是維權的基本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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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06日 06:35
2016年07月0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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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阻住人搵食!」在示威、集會或公民抗命等事件進行時,往往會聽到這一句批評。因為示威和集會,需要使用到公共空間,包括街道等,這對於日常於此作業者或許構成一點妨礙。然而,公共空間的使用,理當人人平等,行使表達自由者與經濟作業者理當有平等使用的權利。有關如何公平地使用公共空間這個議題,在此暫且不表。筆者希望帶出的,是另一個問題:行使表達自由、集會權利等公民權利,和「搵食」,是否必然對立?


「搵食」是香港常用的通俗用語,轉換成書面語,就是工作。能於安全環境工作、賺取合理的回報,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經社文權利)的一種,受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所保障,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樣,於《基本法》明文規定適用於香港。而經社文權利除了工作權利,還包括福利、教育、住屋、醫療、享受文化生活等等日常生活的權利。


有人或會說,有安穩生活才可去抗爭。但事實上,公民和政治權利也是保障各項經社文權利,包括經濟權利、適足住屋權、工作權利等等的基礎。例如全球各地經常因徵地而出現的抗爭事件,就是一例。徵收土地,不止是純粹的土地業權的轉讓和賠償,受影響的居民往往需要改變生活方式,其社區支援網絡亦會受到破壞。但徵收的財團或政府卻往往純以土地價值計算,甚至有時利字當頭不作諮詢就執行。於是,圍繞徵地,經常出現糾紛。


適足住屋權不止限於有瓦遮頭

而適足住屋權本身,不止限於有瓦遮頭,更包括尊重尊嚴、生計、兼顧居民生活方式、社區網絡、文化身分表達、免遭逼遷、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獲取資訊和參與公共決策權。因此,不論徵收土地者是私人抑或政府,締約國政府均有責任保障市民原有生活方式和社區網絡,亦確保他們的這些權利受到尊重。


即使在土地上居住或工作的居民並非業權持有人,其相關權利亦應得到保障。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的第4號一般性意見(1991年)就指出,政府應對住房的使用權提供法律保障,而使用權除了業權,亦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佔有土地和財產。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逼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而締約國應採取措施與受影響人士進行磋商(註1)。


烏坎事件見證表達和新聞自由力量

在中國徵地問題,比比皆是,過去10多年中國經濟發展迅速,不少財團均急速開發土地發展,而地方官員往往亦藉此撈上一筆。烏坎村就是其中一個例子。烏坎村的村民委員會私下將土地售予發展商賺錢,後來被村民發現。2011年,不滿村委會的烏坎村村民因上訪多次而問題仍未獲解決,觸發9月21日的村民大遊行,要求公開有關賣地紀錄及帳目,村民更與警方發生衝突。當地政府未有回應訴求,村民抗爭持續,後來村政府官員連夜集體逃亡,烏坎村民自組臨時理事會,與市政府談判,同時亦歡迎外媒採訪(註2)。及至12月,一名被當局拘留的村民薛錦波離奇死亡,當局企圖推說他是「心源性猝死」,但薛錦波女兒接受外媒訪問時表示當中疑點重重,引起中外關注(註3)。最後村民爭取到與廣東省委副書記對談,其要求獲得接納,村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林祖戀(前名林祖鑾)為村委會主任,並出任村書記。


5年前的烏坎事件見證了表達和新聞自由的力量如何向政府施加壓力,協助村民暫時維持着其仍存的適足住屋及選擇工作權利。但畢竟事件發生於一個異見者常常受到打壓,而政府並非由民選產生的國家。5年以來,歸還土地方案未落實,部分當年的核心抗爭者被秋後算帳,也有抗爭者心灰意冷,較為開明的省級官員亦被捕(註4)。於是,政府徵地賣地,又再死灰復燃,縣政府於未經烏坎村委及村民同意下,批准地產商進行17萬平方米的房地項目。村民大為不滿,身為村委會主任的林祖戀亦發起村民大會及組織上訪,希望當局正視有關問題。但村大會尚未召開,林祖戀就被帶走。


烏坎村再度風雲色變,觸覺敏銳的記者自然希望去尋求真相。當地鎮政府官員被記者追問相關問題時,情緒激動,並且襲擊記者。當局亦封鎖烏坎村,阻止記者入內。有記者成功突破封鎖線入村,得到村民掩護,更識穿政府各種企圖將記者引出村的把戲,而留在村中報道村民抗爭實况。當政府未能阻止記者採訪,就開始對記者抹黑,指其「鼓勵村民上訪」。


村民為保障自己的適足住屋權,對當局處理感到不滿,行使自己的和平集會和表達自由權利進行示威,本應理所當然;但當地政府非但無視居民的經社文權利受侵害,更企圖妨礙他們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林祖戀被捕,未能定期與家人和律師接觸,亦令人憂慮其有否受到當局不人道對待。


更甚的是,6月21日,汕尾當局舉行記者會時,更播出林祖戀供認自己收受賄賂的片段,片段遭外界質疑是「被認罪」(註5)。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早前公開指,在媒體播放他的「認罪」片段,背後全有劇本操作。前車可鑑,更增添外界對林祖戀人身安全的憂慮。另一方面,政府公然阻礙市民行使表達自由,並對媒體進行操控,報道或播放其自編自導自演的「新聞」。市民自由接收資訊的權利,亦受到剝削。在此情况下,一般市民也很難想像自己的權益可以受到怎樣的侵害,也難以預先對有關當局進行質詢和監察。到真正面對時,可能就如烏坎村,一切已成既定之局。


人權的原則和空間一步都不能退

烏坎村的例子發生在中國,對市民言論自由的控制會較為極端;但即使在香港,當選舉制度本身亦向財團傾斜,政府和財團本身也就有較大的話語權。唯有在民間社會保持更多的自由,小市民才較有力量守護自己的權益。在近年菜園村、馬屎埔、新界東北等收地或重建的事件中不難發現,在新聞自由空間和集會自由空間都漸漸收窄時,市民能為自己爭取權益的空間,就更加之小。因此,捍衛經社文權、公民和政治權利,其實同樣重要,也需要我們努力堅守,一步都不能退。


註1: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第4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屋權》,1991年

註2:《天下雜誌》第489期,〈從烏坎村看廣東奇蹟〉

註3:《陽光時務》第9期,〈薛錦波長女薛健婉自述〉

註4:端傳媒(2016年6月19日),〈現場:五年之後,烏坎村土地抗爭紅旗再起〉

註5:《蘋果日報》(2016年6月21日),〈律師解讀:林祖戀片多個信號顯示「被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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