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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轉介買琴收回佣 提琴導師:全行如是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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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06日 21:35
2016年07月06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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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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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私人小提琴導師涉於2013年介紹一名學生到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俊文)購買價值2.4萬元的小提琴,其後收取俊文逾8000元回佣,導師昨否認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受審。她自辯時稱,並非只有俊文一間公司有給予她每次10%至20%回佣,其他琴行亦然,又說全行數千導師都知道回佣制,「每人都是這樣做」。


否認收受利益

涉案家長鍾寶儀昨供稱,被告余美珠(41歲)自其子小一起教他小提琴,兒子8歲時準備考8級試,想買一個質素較好的歐洲琴,她經被告介紹後到俊文購買一個價值2.4萬元的小提琴,強調如非被告介紹,她會轉到大型琴行購買,亦不同意被告可以收取回佣。被告自辯稱,她有逾20年教樂器經驗,2003年經行家介紹認識俊文,遂於該公司登記,如有人在俊文購買樂器時表明經她介紹,可獲批發價優惠,她亦可收取原價約10%至20%的回佣。被告稱其他琴行如通利亦有此回佣制,又形容制度「當然合法,每人都是這樣做,幾千人都如是」。


大師琴賣平1萬 導師收8000

被告又稱,銷售員曾向鍾展示產品目錄,顯示涉案小提琴由曾獲獎的大師製造,俗稱「大師琴」,在俊文原價3.3萬元,若在其他琴行購買,將比俊文高1萬元。被告稱事主在案發前主動提出要到俊文買琴,她因愛惜「天分高」的學生,怕其子會買錯,才提議陪同到琴行,事前沒想過會獲佣金。控方盤問被告有否想過所收的逾8000元實際上是由家長支付,她原認不同意,但經盤問後最終同意。


琴行職員:佣金會報稅

俊文的會計文員黃美煥供稱,公司制度列明,如有導師介紹家長到公司購買樂器,會給回佣,公司亦會就佣金報稅,制度亦運行至今。案件於7月29日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TWCC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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