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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經翰覆核僭建清拆令 稱1968年已現圖則長青網文章

201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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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6月30日 06:35
2016年06月3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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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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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立法會議員、「大班」鄭經翰位於山頂種植道的豪宅,2011年被傳媒揭發天台疑僭建一層,屋宇署翌年發出清拆令,要求拆除該僭建樓層。鄭一方不服命令,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上訴但被駁回,早前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有關決定,案件昨在高院開審。鄭一方稱,有關樓層早於1968年在圖則出現,顯示該樓層一早已獲署方批准,並非僭建。


涉案豪宅於1953年落成,2000年由本案申請人Blendoran Ltd.購入。據公司註冊處資料,該公司由鄭經翰及其妻勞錦嫦擔任董事。


指屋署有舉證責任

申請人昨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代表,屋宇署則由余若薇的胞弟、資深大律師的余若海代表。申請人一方稱,屋宇署於2012年發出清拆令,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前年11月以申請人無法證明涉案樓層並非僭建為由,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申請人認為,屋宇署有舉證責任證明有關樓層屬僭建,而屋宇署發出清拆令,亦有責任指出該樓層哪一部分屬僭建,而非含糊地指出整個樓層。申請人一方又稱,早於1961年,已有航空照片拍得該樓層,可見該樓層存在已久。


屋署:當時只准建機房水缸

屋宇署一方回應稱,有關樓層確於1968 年圖則上出現,但當時署方只是批准興建升降機機房及水缸等,圖則只顯示有關樓層存在,並不代表署方批准興建。至於舉證責任方面,律政司一方稱,上訴審裁小組的意思並非每次有懷疑僭建物,屋主也有責任證明它並非僭建物,而是若屋主某些建築物獲批,屋主卻聲稱另一些建築物也獲批,屋主則有舉證責任。雙方陳辭完畢,案件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 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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