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評】公安部回應特區政府的建議,同意盡快就進一步完善相互通報機制進行磋商。銅鑼灣書店事件挫損了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今次磋商若獲得積極成果,可以減輕港人對人身自由受到剝蝕的疑慮。按銅鑼灣書店事件暴露的情况,兩地就通報渠道、通報範圍、通報方式和通報內容等都存在問題,期望今次在這4方面會有實質具體安排,盡量減少含糊彈性,使執行機關和人員知所遵行。
書店事件通報失效
揭示機制疏漏之處
現行內地執法機關與本港警方的相互機制安排,於2001年1月實施。通報範圍是香港居民在內地涉嫌犯罪,被內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內地就要向本港通報,包括涉及公安、海關、國安和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本港須向內地通報的是警務處、海關和入境處對內地居民提出刑事檢控的情况。
銅鑼灣書店5人由去年10月起先後「失蹤」,事態引起市民關注之後,特首梁振英、保安局和警方一再表示按通報機制向內地查詢,但是遲遲無回音。然後在1月18日,廣東省公安廳覆函本港警方,有「經了解,李波現在內地」之說,被解讀為李波不在廣東,但是未交代他在哪裏。到3月2日,廣東省公安廳又覆函本港警方,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書店其餘3人呂波、張志平和林榮基,「將於數天內取保候審」,覆函未提及李波的情况,但是林榮基等3人將取保候審,即是他們涉及刑事案件,而內地沒有按規定向本港警方通報。
根據當年披露的通報渠道,是由公安部警務合作聯絡官和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對口,當時的解讀是他們相互之間直接向對方通報,不涉及地方公安機關。不過,銅鑼灣書店事件顯示本港警方的對口單位是廣東省公安廳;問題是廣東省公安廳未拘留書店的人,「經了解」應該知道5人被拘留在哪裏,卻不告知本港警方,而是繼續做中間傳話人。另外,本港警方獲得「經了解」覆函之後,按通報機制安排,警方或保安局應該可以向公安部查詢;根據已知情况,他們並無這樣做,到林榮基召開記者會爆料之後,市民才知道書店的人被拘留在寧波。至於警方和特區政府是否早就知道,不得而知。
銅鑼灣書店事件暴露了通報渠道有問題。本來,若內地各個地方的公安廳、公安局都知道與本港警方的相互通報機制,並確切執行,則本港直接與地方對口就沒有問題。現在的問題是:只要內地不通報,本港警方即使接獲「失蹤」人士家屬報案,也只能通過廣東省公安廳向內地其他公安機關查詢,不獲答覆或遲遲不回覆就難以避免。而在銅鑼灣書店事件,特區政府未直接聯絡公安部尋求協助,也使人費解。另外,基於林榮基所說他的案件涉及「中央專案組」,未見內地當局否定,因此,當年規定4個部門單位的港人涉及刑事拘留都要通報有明顯不足,需有更具體規定。
審視銅鑼書店事件的通報失效,通報機制安排須有如下強化安排:
首先,不管是中央機構、軍隊、中央專案組或是其他具官方身分的執法,只要對涉事港人採取強制措施,都要通報。本港搞不清楚內地有多少官方執法,例如今次就冒出個中央專案組,只能靠內地的周延規管。
派駐內地港府官員
應准探視被拘港人
其次,一應官方執法,無論涉及什麼部門,只要對涉嫌犯罪港人採取強制措施,都應該知道一定要通報香港警方。因為若不通報,以內地幅員之大,即使港警接獲「失蹤」人士的家屬報案,也不知道從何查起,單靠廣東省公安廳協助,今次的失效說明他們也幫不上忙。因此,內地在官方執法系統、部門、單位等之間,須廣為宣傳,使他們都知道對香港通報的必要。
第三,現行機制未規定通報時限,使涉案港人的基本權利和法律權利有可能受到損害,因此,須規定通報時限。以歷來大多個案通報情况,新安排應規定在14日之內的時限通報,不應再有「合理時間」、「適當時間」之類的含糊說法,以促使執法人員在時限內完成通報。
第四,香港警方事事直接聯絡北京公安部,或許不切實際,因為公安部對地方執法部門人員做了什麼事,不可能全部知悉;不過,仍有必要強化公安部警務合作聯絡官和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直接通報的機能,使本港警方向地方查詢聯絡遭遇困難時,可向北京公安部尋求協助掃除阻礙。
第五,盡快通報涉案被拘留港人,主要為使他們得到及時和必要協助,包括法律服務。目前本港在內地已經設有4個經貿辦事處,分別在廣東、上海、成都和武漢,另外在福建、深圳、山東和重慶也設有聯絡處;這些辦事處和聯絡處的工作人員應可獲准初步探視被拘留港人,他們的探視行動須符合內地法律規定和要求。我們認為,只要做到這5點,除了修補通報機制的疏漏,顯示中央積極回應港人訴求,對強化港人和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的信心,可以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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