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對於有人士質疑香港交易所仍保留監管職能,是偏離國際市場的趨勢,港交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並不同意,指有不少市場的交易所仍有類似的職能,例如新加坡及澳洲,而且本港機制過去行之有效,故只是需要作出鞏固及優化,而非一個徹底的改變。
2002年「仙股事件」後,當局也曾就上市監管架構改革進行諮詢,當時的專家小組報告亦稱,港交所(0388)既擁有上市審批權,又倚賴上市業務帶來的收入,既是「球證」又是「球員」,對比其他成熟市場如美國、英國,均由監管機構掌握審批權。
事實上,對比起英美等主要金融市場,甚至是仍未完成市場化的中國,有關上市申請的生殺大權,大多掌握在市場監管部門手上,例如美國證監會(SEC)、英國的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及中國的中證監。
澳星交易所不掌上市審批權
至於監管架構與香港較接近的澳洲及新加坡,名義上審批權是由澳交所旗下的澳洲交易所監檢公司,以及新交所旗下新加坡證交所負責,但前者是直接向澳洲證監會交代,而新交所則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簽訂承諾契約,列載了所有處理利益衝突個案的安排及程序,若上市申請可能與新交所出現利益衝突,該申請全權交金管局處理。換句話說,澳洲及新加坡的上市審批部門雖屬交易所旗下,但交易所並不掌握審批權力。
所以,就算今次香港落實改革,但港交所在上市審批事宜的參與仍屬主導,大多數決定還是歸由上市部及上市委員會負責,由此可見,香港的上市監管制度並未能與國際制度接軌。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