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月底率團訪京,消息指他們將向北京提出丁屋問題,感覺就像在重演30年前鄉議局訪京「尋根之旅」,最後成功爭取在《基本法》第40條保障「傳統權益」的條文,從此在社會掀起無數的爭拗。劉近日更指:「今日社會有一部分人未了解新界傳統和獨特的歷史背景,妄言新界傳統權益,破壞城鄉關係,令人遺憾。」
其實令人更遺憾的是,基本法所指的「傳統權益」一直都未有明確定義。例如究竟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是什麼?權益包不包括「丁屋政策」?以至於新界原居民的組成、歷史、殖民遭遇真的有如外國的原住民(aborigines)這般特殊,令社會必須給予「傳統權益」優待?這涉及研究新界發展一個經典不過的問題:何謂「傳統」。
被割開的傳統
鄉議局多年來透過「友好史官」及積極發布著作,發展了一套對「傳統」和「權益」的獨特理解:新界原居民祖先擁有土地「永業權」(freehold),故此後代可以任意使用,猶如在清代時可以「任意建屋」,例如侯志強會說:「我們就是業權人,我鍾意起500層都得。」(註1)英國人佔領新界將土地變為「租賃權」(leasehold)是「強搶民產」、違反《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幸而經過鄉紳爭取,政府終於讓步,在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作為一種「補償」,並在基本法第40條中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到保護」中得到彰顯。
但這種說法有一個重大謬誤之處,就是將「傳統」去脈絡化:新界「原居民」聲稱祖先在清朝時已可「任意建屋」,彷彿建屋是他們當年的主要「傳統」之一,重要到需要寫進基本法內(實質上沒有)。誠然,研究清代南中國土地的Patrick Hase,以及殖民政府文獻都顯示,在1898年英國人接管新界前,朝廷似乎沒有管制建屋,但那是純粹因為在農業社會,建屋根本不是主要土地用途。「傳統」絕不能割裂於當時社會脈絡去理解,鄉議局今天指「丁屋」就是「傳統」所包含的「自由建屋權」,殊不知「傳統」是一個整體,例如是「一田多主」、永佃權、習俗、生活習慣等,缺一不可,才能構成與主體人口不同的特殊身分認同,特殊得要使政府須特意給予特權予以保留。「建屋」充其量只是整個「傳統」微不足道的部分,我們卻不能單獨抽出「建屋權」來強調,說這就是「傳統」。這種被割開的「傳統」想像,在地產市道暢旺的今天顯得格外刺眼,但如果「傳統」亦同時包含永佃權(永佃權之下,業主不可趕走租戶),鄉議局又會否支持?
實踐傳統的形式主義
今年3月地政總署往大埔沙螺洞執行土地管制,拆除在官地違建的橋墩時遇到抵抗。有趣地,有村民祭出了《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表示「土著」權利不應受侵犯。翻查聯合國對「土著」(indigenous peoples)的定義(註2):
「透過實踐傳統習俗,保留與他們所處的主體社會截然不同的社會、文化、經濟、政治特點……他們的祖先在屬於不同種族及文化的外來者到來前已經在這兒生活;而那些外來者透過侵略、佔領、殖民等成為主體族群。」
明顯地,新界「原居民」(indigenous villagers)是難以理解為聯合國定義下的「原住民」(aborigines)的。聯合國的定義是要「實踐傳統習俗」才稱得上為「原住民」,但實質上不少新界「原居民」已因各種原因不再留在原村居住,或遷至城市,只在農曆新年或傳統節慶之時才回村。所謂「實踐傳統」,已很大程度淪為一種形式主義(tokenism),根本沒有實質上維持傳統生活方式和鞏固氏族關係。如要嚴格按照此定義,他們離開了的「傳統」生活的實踐,已不配稱為「原住民」,亦再沒有特殊性的基礎特事特辦。可惜的是,現時新界「原居民」的定義只是以時間維度(早於1898年存在村落的後代)及以血緣作界定,不少已在外地落地生根的「原居民」已不再實踐傳統生活與習俗,但其子孫仍然可以一滿18歲就回鄉申請丁屋甚至出售「丁權」,令「傳統」成為破壞傳統的通行證,令人遺憾。
如此割裂的「傳統」、含糊的權益概念,不是北上訪京就能解決到的事。事實在前,更重要的,其實是鄉議局要自行認真面對歷史與現實。
註1:《明報》(2016年1月18日),〈侯志強:我們是業權人 起500層都得〉
註2:詳見聯合國資料 "Who are indigenous peoples?"(www.un.org/esa/socdev/unpfii/documents/5session_factsheet1.pdf)
作者黃少雄、陳劍青是本土研究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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