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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佩儀﹕人生無常 及早立遺囑長青網文章

201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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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6月17日 06:35
2016年06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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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筆者從事金融行業10多年,客戶也變成朋友。見證客戶拍拖、結婚、生兒育女、置業、升職及退休。不同人生階段有不同的理財需要,身為理財顧問,可以協助客戶策劃理務滿足人生的需要,是最開心及有成功感。但人生莫測,在眾多工作經歷中,最令筆者深刻的事情是突然有客戶離世,每一次也令筆者悲痛、傷心和反省,為何筆者工作太慢、太遲,未能協助他們完成遺願。


在2006年2月11日以前,香港仍有遺產稅,所以較多人會預先立下遺囑。自取消遺囑稅,成立遺囑的意願便減少了。但成立遺囑是非常重要,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何時是最後的一天,意外有可能隨時發生。


遺囑必須包括以下事項:

(1)資產列表

(2)如何分配你的資產

(3)有什麼遺願你想別人幫你達成

(4)受益人(Beneficiary)

(5)監護人(Under age 18 guardian)

(6)假若可能的受益人也離世的安排

假若未立遺囑就身故,包括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1)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2)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見證人及其配偶 不可列受益人

在離世後,如果想運用自己的資產達成個人心願,就必須在生時先成立遺囑,而且每年也要檢閱,到最後當離世後也無悔。所以,無論財產多或少,也可以計劃訂下遺囑。而成立遺囑的手續包括:所有意願須以書面列明;遺囑須由立遺囑者簽署,或於立遺囑者在場及指示下由另一人代簽(除非有特別原因,例如無力簽署,否則不應採用此簽署方式);立遺囑者的簽名及見證人的簽名,應置於遺囑的末端;在簽署遺囑前,須寫上日期;須在兩名年滿 18 歲的見證人同時在場下簽署遺囑,該兩名見證人亦須於立遺囑者面前在遺囑上簽署;以及見證人及其配偶不可是遺囑列明的受益人,否則該受益人將不能獲取有關遺產。


依生前意願分配 不論遺產多寡

成立遺囑的好處,可以決定如何將其遺產分配給親人,而非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去分配;或將某些資產留予一些與其沒有親屬關係的人,例如朋友和慈善機構等;委任一名或數名遺囑執行人(但不可多於4人)去管理及分發有關資產。


人生變幻無常,很多事情也不能預測,可以在某些事情發生前作出計劃。一份妥當的遺囑,不但可以完成自己的心願,同時亦為所愛的人留下一份心意及保障。


美國萬利理財控股有限公司 亞太區總裁

[張佩儀 財女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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