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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日端午節,一名男子在深水埗一間雜貨店外偷糉,被女負責人發現擒獲,要求「偷一罰十」賠償,男子哀求聲稱身上只得2元,負責人決定報警,由警員將「偷糉賊」拘捕帶署。法律界人士提醒,對竊匪要求「偷一罰十」,可能觸犯勒索或妨礙司法公正。
被捕「偷糉賊」姓黃,58歲,涉「店內盜竊」罪名被帶署。
現場為汝州街226號地下一間雜貨店。據60歲姓李女負責人稱,所售的自家製鹹肉糉每隻售18元,由於不時有癮君子到店舖偷竊,故早前裝設閉路電視監察。
求情稱整天沒進食 身上得2元
消息稱,前晚11時許,李婦在店內從閉路電視發現一名戴鴨舌帽男子,形迹可疑的在店外徘徊,未幾男子突然走近,從膠籮拿起兩隻鹹肉糉放入自攜環保袋,未有付款便轉身離去。李婦見狀跑出店外,追前10多米將男子截停拉回店內理論,其間男子求情「成日無食嘢,畀次機會……」,李婦回應:「家唔係要賠36蚊,係要賠360蚊」,惟男子表示身上僅得2元,無錢賠償,李婦通知兒子到店舖,商議後決定報警;警員到場調查後,以相關罪名將男子拘捕帶署。
提出賠錢代報警 或涉勒索妨司法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勒索罪包括不當要求及恫嚇成分,若店舖負責人遇到店內盜竊,向竊匪提出以賠錢代替報警,便可能觸犯勒索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如竊匪願意賠償,負責人收錢後不報警,則會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因店內盜竊屬刑事罪行,必須報警,雙方決不能私了。此外,即使負責人預先在店舖張貼有關「偷一罰十」的告示,但在本港都沒有法律效力,上庭後不能用此作為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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