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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峰﹕反思全民退保長青網文章

201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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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6月08日 06:35
2016年06月0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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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政府就全民退保的公眾諮詢今個月截止。作為一個曾主修經濟系的學生(雖然事隔多年,我已再沒有能力做詳細經濟、統計學分析),小弟一直有留意香港就全民退保議題的爭議。我對議題的某些看法較非主流,所以較少拿出來討論。不過,既然政府與公民社會在這議題上僵持不下,而政府在短期內(至少今屆政府內)都難以就議題立法,就算是諮詢框架外的意見都或許不妨一提,請多多指教。


需確保退休者生活尊嚴

首先,全民退保要「保」的是什麼?是否要「保」人人在某個法定的退休年齡後都從政府手中定期收到一筆錢?還是要「保」退休人士都能享有尊嚴的晚年生活?兩者之間,我選擇後者。前者其實都不無道理:市民為了社會貢獻了一生,到退休時能拿一筆錢亦合理。但我相信,如果一個人有經濟能力完全或局部自費退休的話,社會其實某程度上大早已經回饋了這人。相反,我們更需要確保的,是每位有經濟肮◆搨n而工作能力亦逐漸減退的退休人士都能有一個賦予生活尊嚴的「安全網」。簡單來說,他們現在的坎坷就正預示了年輕或中年人未來的坎坷。所以無論我們是有良知或是為了自己,都應訂下一個讓退休人士都能享有尊嚴的晚年生活的退保制度。


第二,如果要「保」的應該是生活水平,免審查退保方案就未必恰當。社會有聲音說,免審查方案並不是為了扶貧;如果有人收到退保金後還是貧困,他們應該收到額外的綜援。但就算這些方案的原意不是扶貧,任何「派錢」的動作都一定難免會有資源分配的效果。另外,「派錢」給已經有經濟能力達到基本尊嚴晚年生活的人士好像不是有效運用資源的方法。還有,如果大家要「保」的是有尊嚴生活的晚年,理應在收到退保金後是不再還需要拿另一筆支援的。


第三,現在坊間的主流方案所建議派出的金額都是圍繞着每個月大概3200至3500元。如果一名退休人士沒有額外收入或可觀的積蓄,這個金額又何以會足以提供一個有尊嚴的晚年生活?在當下的香港,房屋貴、物價貴,隨時隨地一個人每個月或許要大概8000至1萬元才能在衣食住行上達到基本尊嚴水平。這些不是一個「科學」的數目,但當籠屋或環境惡劣的板間房都要每月好幾千元租金的時候,「有尊嚴」一點的小房間或單位就自然更貴,所以這數目不完全「冇數計」。


第四,既然每月3200至3500元根本不夠去「保」一個有尊嚴的基本生活,為何各方又會提這些數目?一個字:錢。政府那方擺明車馬,說就算是這個金額,無論是免審查或有資產審查的方案都遲早要加稅。提倡全民退保的政團與公民社會團體就一方面因鎖定了「免審查」立場,另一方面亦因不想要應驗政府提出的「加稅論」,所以亦只能提出一個這樣低的金額。


第五,既然如此,社會又怎能做得到一個有真正「安全網」性質的退保制度?我認為大家需要從兩方面入手。其中一方面,就是需要解開「免審查」的枷鎖。譬如說(具體數字當然有待專家研究),我們可以因應每名退休人士的入息、資產、家庭狀况而派每月8000元、4000元、2000元或不被派任何退保金。這做法有點像澳洲的退保制度,它讓那些什麼都收不到或收較低金額的人士「間接津貼」那些收較高金額的人士。


第六,在另一方面,而又是更重要的,就是處理稅務問題。政府那邊就只懂拿加稅來「靠嚇」,根本完全不願意去考慮社會就退保的所需。至於推動全民退保的社會人士,他們某程度上亦好像怕了加稅,就只在僱員、僱主、政府供款入退保基金方面做小調整。但無論是退保或其他重要社會開支,它們都是經常性開支,不會因經濟周期而影響其增減。所以,如果要確保退保的可持續性,就需要從稅制入手。世界各地的經驗對我們說,穩定的稅基與稅收一定難免要包括銷售稅等被視為累退稅的稅務,因為它們比起與收入或資產掛鈎的稅務較穩定。從政府的角度,稅務改革甚至加稅是一個就算沒有全民退保都要面對的議題,因為很多公共服務(如醫療)在現况下都逐漸面臨崩潰。對於推動退保的人士,他們亦不應純粹因為它們某程度上對基層人士不公而否決考慮引入累退稅:如果它們能成為提供可持續性而對基層帶來長遠利益的退保或其他重要公共服務,為何不考慮?


第七,如果大家覺得以上的一切在當下政治環境下是太遙遠(這一點我也明白),其實各方能否找到一個比現在提出的較能援助有需要人士的「袋住先」方案?譬如說,大家可否考慮讓最有需要的退休人士每月拿現在坊間提出的雙倍(即每月6400至7000元),有些經濟環境的退休人士一分不收,然後有部分人就仍收每月3200至3500元?制度實施後,社會再應該盡快(怎樣快都應該要十年八年)討論及達成可持續的退保改革。


願各方解思維枷鎖 落實改革

全民退保是一個大改革,其社會與公共財政影響深遠,而且更帶出一些更深遠的社會與經濟議題。但願各方能解開多年來就這議題在香港所扣上的思維枷鎖,為社會落實重大而可持續的改革。


(作者按:以上是筆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他所屬的律師行或團體)

作者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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