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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昌利控股(8098)大股東、名媛歐雪明,以及她旗下C.L. Management,兩年前因未有領取牌照下就機構融資提供顧問服務,被法庭裁定3項罪名成立,罰款150萬元及監禁半年;其後歐雪明不服並提出上訴,證監會亦就一項不成立的罪名提出上訴,證監會昨公布,兩項上訴均被原訟法庭駁回。
據監管規定,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須申請相關牌照(6號牌),但證監會發現,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間,C.L. Management及歐雪明與3間公司訂立協議,就其上市申請提供意見時未領取相關牌照,終於2014年被裁定無牌顯示提供機構融資顧問服務, 罰款150萬元,歐雪明被判監半年,緩刑18個月。其後C.L. Management及歐雪明提出上訴;證監會亦就一項「無牌經營機構融資顧問服務」的罪名被判不成立而提出上訴。兩項上訴昨於原訟法庭被一併駁回。法庭指C.L. Management及歐雪明提出的上訴理由缺乏充分理據,尤其是「控罪需證明犯罪意圖」的論點;至於證監會提出的上訴,法庭指裁判官並無犯任何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據監管規定,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須申請相關牌照(6號牌),但證監會發現,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間,C.L. Management及歐雪明與3間公司訂立協議,就其上市申請提供意見時未領取相關牌照,終於2014年被裁定無牌顯示提供機構融資顧問服務, 罰款150萬元,歐雪明被判監半年,緩刑18個月。其後C.L. Management及歐雪明提出上訴;證監會亦就一項「無牌經營機構融資顧問服務」的罪名被判不成立而提出上訴。兩項上訴昨於原訟法庭被一併駁回。法庭指C.L. Management及歐雪明提出的上訴理由缺乏充分理據,尤其是「控罪需證明犯罪意圖」的論點;至於證監會提出的上訴,法庭指裁判官並無犯任何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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