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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55歲廣州人林錦成在1978年因犯盜竊行兇罪,被廣州市郊區法院判監6年,1983年刑滿釋放後,於1997年再次犯案,涉嫌攜槍在鬧市搶劫途人,逃跑時開槍擊傷警察並搶走警槍,隨後潛逃17年。林逃亡期間一直提心吊膽,最終精神壓力過大,2014年12月4日從廣州市荔灣廣場5樓跳下自殺,卻砸在途人身上,導致路人死亡,林錦成則被送院救治。
廣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判決,指林錦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搶奪槍支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4罪並罰,監禁20年。
(南方日報)
廣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判決,指林錦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搶奪槍支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4罪並罰,監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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