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召救護車送私院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2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27日 05:35
2010年10月27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過去病人召喚救護車後,可要求前往指定醫院急症室或診療所,但從下月起,病人必須向救護員出示由醫管局醫院或私家醫院發出相關病情的指定證明書,而且病情穩定,才可被送往指定醫院,否則一律送往最近的公立醫院,無論孕婦或長期病患者無一獲得豁免。

孕婦長期病患無豁免

救護員一貫做法是將傷病人送往最近的醫管局醫院,但病人在救護車上簽署一張願承擔責任表格,便可要求前往指定公立或私家醫院。

消防處今年8月推出修訂措施,召喚白車服務須出示指定規格的證明書,證明傷病者需在指定醫院接受診治,其急需處理的病况亦要與證明書所述病情有關,並要病情穩定,才可獲上述「特別服務」;有關安排的3個月寬限期即將完結,消防處發言人強調,下月1日起將嚴格執行有關安排。

修訂措施下,在香港境外患病或受傷的緊急傷病者,如經有關當局安排抵港後,載送往特定醫管局醫院診治,便可獲豁免出示證明書。

私院:證明書只予長期病人

私家醫院聯會主席劉國霖指出,召喚救護車到私家醫院分娩的孕婦數目少之又少,如情况危急更應到就近醫院分娩。劉又說,私家醫院醫生只會向需長期覆診、病情較反覆的病人簽發證明書,並事先給予病人指引,要求他們病發前先諮詢主診醫生意見,並確定醫院有足夠病牀,「沒能力先聯絡醫生的病人,由救護車送去附近公立醫院更好」。

救護員:可防公器私用

香港消防處救護員會主席屈奇安指出,過往有不少機構利用舊有制度的漏洞,「半公器私用」救護車服務,他認同修訂措施有助善用資源。

根據消防處數據,去年65.9萬多宗救護車服務召喚中,2300多宗召喚要求前往私家醫院,約佔0.4%,而今年上半年有1406宗召喚要求前往私家醫院,較去年同期上升18%。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