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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報道保釋程序 免不利被告長青網文章

201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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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5月13日 06:35
2016年05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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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方式報道,被告的姓名、被控告的罪行、法庭名稱、裁判官或法官的姓名、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的姓名、保釋法律程序的結果及案件押後至何時何地,則可以報道。任何人若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律政司指出,有關條例是為了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1989年的《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報告書的建議而制定。律政司認為,任何超出第9P條訂明可以報道範圍外的事宜(尤其被告過往的刑事紀錄),若被人發布或廣播,並使將來可能成為陪審員的公眾人士得知,可能會對被告不利,故第9P條的目的,正是要避免這種對被告不利的情况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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