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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筆者投稿〈特權從何而來?〉(刊4月28日《明報》)一文時,國泰航空及機管局仍未發表報告(下稱報告),因此未及解釋《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中被扭曲的條文。遺憾相關報告中的附件被政黨借題發揮,工會在網上電台發言時更有刻意誤導之嫌,筆者有感必須再次執筆更正箇中一些誤解,令公眾更加明白「行李門」一事上焦點何在。
強行套用檢查要求 有誤導之嫌
工會在一電台節目接受訪問時,引用報告附件D4「Doc 8973號文件《航空安全手冊》」第11.5.9.1段,指出所有行李安檢進行時必須有乘客在場,即為他們口中「同行同檢」的國際標準。惟該章節清楚指明該節只適用於人手檢查(manual search)。敢問各位讀者進行保安檢查時,閣下隨身行李的檢查方式為何?是否每次均被保安人員要求打開行李作仔細檢查?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一般而言,若行李經過掃描器確認內無可疑物品,即為通過保安檢查,而相關要求亦適用於寄艙行李。因此,強行套用人手檢查的要求於一般檢查上,實有誤導公眾之嫌。
而上述人手檢查要求亦體現於工會主席所述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部分節錄可參見於報告附件D2。作為簡單的背景資料,根據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27條,「監督須參照委員會的意見,擬定一份航空保安計劃」。其中「監督」為經特首刊憲委任的保安局長,而「委員會」則為航空保安委員會。擬定《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過程中必然參照國際民航組織所提倡的國際標準,因此該航空保安計劃已反映了現行的國際標準。
有政黨人士誤解《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六章第6.2.10段為「同行同檢」的法理依據,而事實上由6.2.8至6.2.11段均談及二次檢查,亦即是該行李需接受人手檢查,因此才有物主在場的要求。試問按上文下理,何以會突然列出一些和二次檢查無關的規定?請政黨人士和工會先仔細研究香港航空保安的監管制度,而非每次單純抽取一兩段似是而非的文字嘩眾取寵。總括而言,只要乘客及行李在登機前都經過合適的保安檢查,已大致符合保安要求。是次「行李門」該行李已經接受適當的保安檢查,再糾結於飛行安全上只會淪為穿鑿附會。
關鍵在於為何「特事特辦」
「行李門」引起的關注,不在於航空安全上,而是何以有些人能擁有特權不用親身前往領取失物。機場保安公司確認行李無威脅後轉交機管局,已經完成其使命。關鍵在於國泰航空為何「特事特辦」,偏離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指引,指令地勤攜帶該行李進入禁區?空總是否有勇氣向你們的僱主施壓,要求他們交代?
強行套用檢查要求 有誤導之嫌
工會在一電台節目接受訪問時,引用報告附件D4「Doc 8973號文件《航空安全手冊》」第11.5.9.1段,指出所有行李安檢進行時必須有乘客在場,即為他們口中「同行同檢」的國際標準。惟該章節清楚指明該節只適用於人手檢查(manual search)。敢問各位讀者進行保安檢查時,閣下隨身行李的檢查方式為何?是否每次均被保安人員要求打開行李作仔細檢查?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一般而言,若行李經過掃描器確認內無可疑物品,即為通過保安檢查,而相關要求亦適用於寄艙行李。因此,強行套用人手檢查的要求於一般檢查上,實有誤導公眾之嫌。
而上述人手檢查要求亦體現於工會主席所述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部分節錄可參見於報告附件D2。作為簡單的背景資料,根據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27條,「監督須參照委員會的意見,擬定一份航空保安計劃」。其中「監督」為經特首刊憲委任的保安局長,而「委員會」則為航空保安委員會。擬定《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過程中必然參照國際民航組織所提倡的國際標準,因此該航空保安計劃已反映了現行的國際標準。
有政黨人士誤解《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六章第6.2.10段為「同行同檢」的法理依據,而事實上由6.2.8至6.2.11段均談及二次檢查,亦即是該行李需接受人手檢查,因此才有物主在場的要求。試問按上文下理,何以會突然列出一些和二次檢查無關的規定?請政黨人士和工會先仔細研究香港航空保安的監管制度,而非每次單純抽取一兩段似是而非的文字嘩眾取寵。總括而言,只要乘客及行李在登機前都經過合適的保安檢查,已大致符合保安要求。是次「行李門」該行李已經接受適當的保安檢查,再糾結於飛行安全上只會淪為穿鑿附會。
關鍵在於為何「特事特辦」
「行李門」引起的關注,不在於航空安全上,而是何以有些人能擁有特權不用親身前往領取失物。機場保安公司確認行李無威脅後轉交機管局,已經完成其使命。關鍵在於國泰航空為何「特事特辦」,偏離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指引,指令地勤攜帶該行李進入禁區?空總是否有勇氣向你們的僱主施壓,要求他們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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