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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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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期,除了港獨之外,自治、自立、自決、自決權等詞彙,充斥政壇,提出這類政治主張的人,都說無關港獨,例如,前日部分學界和政界人士聯署的《香港前途決議文》,就擺出一副在體制內操作、目的在爭取自決權以所謂「內部自決」的主張理念,以示他們並非推動港獨。在香港這個時空提出這些詞彙,並非單純學術討論,而是涉及政治訴求以至實際政治操作,政客和政團意圖藉此吸納支持,奪取權力;由於這些主張會改變香港與內地的關係,甚至改變香港的政治地位,其內涵實質究是如何,有關人士不能含糊其詞,必須清晰準確地向公衆解釋,讓市民在知情下作出選擇,而非把糊裏糊塗的市民綁上戰車,與香港一起付出沉重代價。
未與港獨切割
提主張惹質疑
香港憲制在國家體制內有清晰規定,包括按憲法規定而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實施不同制度,然後按《基本法》規定,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要承認一個現實,就是回歸19年以來,關於「一國兩制」的實踐,北京和部分港人都不滿,北京的不滿在國務院發表的白皮書顯露出來,強調「一國」和「中央擁有全面管治權」;部分港人則認為北京壓縮「兩制」,高度自治受到壓制和衝擊。2014年政改告吹之後,部分港人認為民主回歸之路走到盡頭,必須跳出原來框架,提出新論述、新政治主張和新爭取手法等,認為這樣才有可能保持香港與中國內地的不同,於是自治、自立、自決、自決權等主張,陸續拋出,提出的人認為這是香港前途應走的路。
佔領運動之後最極端激進的港獨思潮,泛民政界人士大多不敢苟同,不過,卻鮮有與港獨劃清界線,反而把出現港獨思潮的責任,推給北京、特首和特區政府,這種對港獨的曖昧取態,客觀上已經起到姑息甚至包庇效果。在這種背景下,他們其中一些人或政團,提出自治、自立、自決、自決權等主張,聲稱並非港獨,不過,這些詞彙的政治意涵是什麼,實行自治、自立與擁有自決權之後,意味着什麼,他們含糊其詞。我們認為玆事體大,必須講清楚。
以《香港前途決議文》為例,聯署人士是否不介意人們聯想到獨立?值得提出來討論。下月將在台灣第二度執政的民進黨,其台獨政黨屬性,不會有異議,1999年5月,民進黨在黨大會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最主要一條是任何有關台灣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全民自決就是民進黨要把台灣維持變相獨立然後推向法理獨立的手段。北京對台獨敏感,人盡皆知,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在北京說,北京官員對港獨趨勢,十分關注,若說《香港前途決議文》無關港獨,則其形式仿效《台灣前途決議文》,是東施效顰抑或狗尾續貂?究其內涵,實現人民自決權,「由香港人民自由決定香港的政治地位」、「2047年後香港的政治地位,必須經由香港人民透過有充分民主授權、以及有約束力的機制,自行決定」,這種表述,與民進黨的台灣前途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有什麼不同?
關乎憲制兹事體大
應讓市民知情選擇
可以說,從形式到實質內涵,《香港前途決議文》與《台灣前途決議文》都讓人多所聯想,有關人士彷彿並不介意,不過,主觀上參與聯署人士可以一廂情願,但是決議文提出的主張,若說無關港獨,那麼當一個「獨特的政治社群」已經形成,實現了自治權,然後由香港人民透過有充分授權以及有約束力的機制,自行決定香港的政治地位,則經過這種主體和全民完成法定程序的所謂「內部自決」,是什麼東西?香港在國家的憲制地位有沒有改變?這是有關人士要交代的問題。
目前,政壇充斥着的自治、自立、自決、自決權、內部自決等論述和主張,既然提出來的人表明無關港獨,只能疑中留情,不過,有關人士必須清晰準確地定義這些主張的含義,設若提出來的定義,確實與港獨無關,則他們可免卻「明獨」、「暗獨」的質疑;另外,這些主張已經發展為政治操作工具,例如有政團表明立法會選舉將提出自決訴求、自決云云,只涉及立法會議員是否同意撥款興建高鐵,抑或可關乎香港政治地位的改變,有關政治人物和政團有責任講清楚,讓市民在知情下作出選擇。有關香港前途問題,不應該是玩泥沙的白丁愚昧,也不應該以含混不清欺騙取市民的老謀深算。這幾年,泛民陣營經常揶揄「語言偽術」,現在坊間充斥的新鮮政治詞彙,是無法遮掩的、赤裸裸的「語言偽術」,有信譽的人,勿掉入誠信破產的窠臼。
■歡迎回應editorial@mingpao.com
未與港獨切割
提主張惹質疑
香港憲制在國家體制內有清晰規定,包括按憲法規定而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實施不同制度,然後按《基本法》規定,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要承認一個現實,就是回歸19年以來,關於「一國兩制」的實踐,北京和部分港人都不滿,北京的不滿在國務院發表的白皮書顯露出來,強調「一國」和「中央擁有全面管治權」;部分港人則認為北京壓縮「兩制」,高度自治受到壓制和衝擊。2014年政改告吹之後,部分港人認為民主回歸之路走到盡頭,必須跳出原來框架,提出新論述、新政治主張和新爭取手法等,認為這樣才有可能保持香港與中國內地的不同,於是自治、自立、自決、自決權等主張,陸續拋出,提出的人認為這是香港前途應走的路。
佔領運動之後最極端激進的港獨思潮,泛民政界人士大多不敢苟同,不過,卻鮮有與港獨劃清界線,反而把出現港獨思潮的責任,推給北京、特首和特區政府,這種對港獨的曖昧取態,客觀上已經起到姑息甚至包庇效果。在這種背景下,他們其中一些人或政團,提出自治、自立、自決、自決權等主張,聲稱並非港獨,不過,這些詞彙的政治意涵是什麼,實行自治、自立與擁有自決權之後,意味着什麼,他們含糊其詞。我們認為玆事體大,必須講清楚。
以《香港前途決議文》為例,聯署人士是否不介意人們聯想到獨立?值得提出來討論。下月將在台灣第二度執政的民進黨,其台獨政黨屬性,不會有異議,1999年5月,民進黨在黨大會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最主要一條是任何有關台灣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全民自決就是民進黨要把台灣維持變相獨立然後推向法理獨立的手段。北京對台獨敏感,人盡皆知,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在北京說,北京官員對港獨趨勢,十分關注,若說《香港前途決議文》無關港獨,則其形式仿效《台灣前途決議文》,是東施效顰抑或狗尾續貂?究其內涵,實現人民自決權,「由香港人民自由決定香港的政治地位」、「2047年後香港的政治地位,必須經由香港人民透過有充分民主授權、以及有約束力的機制,自行決定」,這種表述,與民進黨的台灣前途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有什麼不同?
關乎憲制兹事體大
應讓市民知情選擇
可以說,從形式到實質內涵,《香港前途決議文》與《台灣前途決議文》都讓人多所聯想,有關人士彷彿並不介意,不過,主觀上參與聯署人士可以一廂情願,但是決議文提出的主張,若說無關港獨,那麼當一個「獨特的政治社群」已經形成,實現了自治權,然後由香港人民透過有充分授權以及有約束力的機制,自行決定香港的政治地位,則經過這種主體和全民完成法定程序的所謂「內部自決」,是什麼東西?香港在國家的憲制地位有沒有改變?這是有關人士要交代的問題。
目前,政壇充斥着的自治、自立、自決、自決權、內部自決等論述和主張,既然提出來的人表明無關港獨,只能疑中留情,不過,有關人士必須清晰準確地定義這些主張的含義,設若提出來的定義,確實與港獨無關,則他們可免卻「明獨」、「暗獨」的質疑;另外,這些主張已經發展為政治操作工具,例如有政團表明立法會選舉將提出自決訴求、自決云云,只涉及立法會議員是否同意撥款興建高鐵,抑或可關乎香港政治地位的改變,有關政治人物和政團有責任講清楚,讓市民在知情下作出選擇。有關香港前途問題,不應該是玩泥沙的白丁愚昧,也不應該以含混不清欺騙取市民的老謀深算。這幾年,泛民陣營經常揶揄「語言偽術」,現在坊間充斥的新鮮政治詞彙,是無法遮掩的、赤裸裸的「語言偽術」,有信譽的人,勿掉入誠信破產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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